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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視新聞】錢櫃五死人禍 北市消防局五大消防設備全關

2020-04-28 00:46:29 UTC

【立勤小學堂】
錢櫃大火,奪走五條人命,到底誰該負責?現在司法追追追,法律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有消防法,刑法,最重可以處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再重的處罰都喚不回寶貴的性命。

消防法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73 條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視新聞】錢櫃五死人禍 北市消防局五大消防設備全關
感謝記者陳子揚、胡偉倫、陳維淳採訪報導
林森北路錢櫃火警,檢方漏夜偵訊,認為陳姓襄理等3人,涉嫌犯下了過失致死罪,諭令三人均以25萬元交保;而台北市消防局上午緊急開記者會,確認關鍵5大消防設備,通通被關閉形同虛設,但究竟是誰關的,錢櫃和電梯施工廠商,沒有一人承認,如此嚴重的人為疏失該如何究責,法界認為錢櫃和施工包商都有責任,最重恐怕面臨5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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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PbKAq_5i1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