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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五元奪寶”蔚為流行,是否有違法疑慮呢!

2017-05-14 11:15:52 UTC

“五元奪寶”蔚為流行,是否有違法疑慮呢!【東森新聞】

消費者花費五元購買一個奪寶幣,再用該奪寶幣去抽取想要抽取的商品,每項商品都會有開獎所需的奪寶幣數量,一旦累積到所需的奪寶幣,則從其抽一位得獎者獲得該獎品,所投入的奪寶幣數量越高,中獎機會就越高。但是這個遊戲是否真的安全無慮呢?是不是真的有人中獎亦或是主辦所偽裝的呢?或是當中是否有獲利的可能呢?消費者參與這個遊戲是否會觸法呢?

以網頁中Iphone 6plus為例:需要人數為9,356人,抽一隻手機能夠得到的金額是46,780元,比蘋果官方的售價足足高了14,000元左右。那這樣以抽獎為主軸,可能進而從中獲利的行為是否犯法呢?

◎意圖使用抽獎來盈利的話可能涉及【刑法269、266以及339條】。

【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當每抽出一隻Iphone,主辦就有大約14,000元的淨利,而由網站非短期刺激經濟之故,可見其盈利之行為。而經由以小搏大而引誘他人參與抽獎活動則類似發行彩票之作為。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詐術,是指使一般人或特定群眾於處分財物上陷於錯誤處分之行為,主辦人透過小額抽獎,吸引一般民眾為了小試手氣而來購買抽獎資格並且從中獲利,如果實際上根本沒有人中獎,或是廠商安排的假中獎者,則可能已經滿足了詐欺罪的要件。

不要以為自己並不是賭博之主辦就沒有觸法了!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過去曾經發生過,買福袋抽豪宅,這類的銷售手法,有被懷疑涉及賭博罪,而購買福袋之民眾,則為參與賭博者,也可能觸法。
所以提醒各位民眾,在從事相關行為時,請酌量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可能違法,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無法挽回之損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Yv5anq3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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