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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刑事]⟪剴剴案二審判決,為什麼沒有判更重?⟫

2026-01-27 09:28:49 UTC

剴剴案二審的判決跟一審維持是一樣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國民法官法就規定,二審的專業法官必須盡量尊重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如果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沒有特別意外的話,那二審基本上都是維持的。 所以本案呢,真正的關鍵點是檢察官為什麼要用凌虐致死來起訴,一審呢,為什麼用凌虐致死來判決,所以導致二審還是依照凌虐致死來維持原來的判決。主要原因是因為凌虐致死代表是只是想要凌虐他,並沒有想要他死亡,結果呢,不小心剴剴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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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醉客丟在快速道路上:這不只是過失致死,而是「遺棄致死」⟫

2026-01-27 06:29:52 UTC

有些新聞,看完會生氣。 不是因為悲劇本身,而是因為悲劇其實可以被避免。 凌晨兩點。 一個喝了酒的年輕人,搭上多元計程車要回家。 途中只是疑似踢到椅背,發生爭執。 結果他被趕下車。 不是在路邊。 不是在便利商店門口。 而是在台64線的內側車道。 快速道路。 車速快。 夜色深。 酒精在身上。 判斷力跟反應力都在下降。 把人丟在那裡,等於把他丟進一個「會死人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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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最卑鄙測速?其實不是距離問題,是「警告牌」有沒有跟上⟫

2026-01-26 15:00:03 UTC

最近很多人轉傳這則新聞: 車子剛通過宜蘭石城段的定點測速照相機,駕駛人看到警告牌、乖乖減速,小心通過。 結果一過照相機,油門才剛踩下去,立刻被後方的雷射槍掃到,又多一張罰單。 警方的做法是: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再設一組移動測速(雷射測速)。 不少駕駛氣到說,這根本是「最卑鄙測速」。 但這件事,真的違法嗎? 先講結論 在定點測速照相機後方設置移動測速,本身不違法。 真正該被檢驗的,不是距離,而是「警告標誌有沒有依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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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免費春聯被賣到360元?其實轉賣實體未必違法,但拍照上架可能直接踩線!】

2026-01-26 02:53:49 UTC

中職會長蔡其昌印製、提供民眾免費索取的「台灣尚勇春聯」,竟被人拿到電商平台高價轉售,甚至一張開到360元,還賣出上百張。 我也提醒大家一個很多人會踩到的點: 「轉賣實體」跟「拍照上架賣」在法律上,差很多。 一、只把「拿到的實體春聯」拿去轉賣 除非發放方有明確載明禁止轉售或另有特別約定 單純轉賣實體本身,多半不會直接構成著作權侵害 但道德觀感與是否違反平台規範,另當別論 二、不只賣實體,還「為了販售而拍照或錄影上架」 這就可能落入著作權法的重製、公開傳輸等範圍 權利人可以主張侵權、要求下架、請求損害賠償 刑責部分,常見對應條文最重可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仍要看行為態樣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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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後座燈竟被索賠2000元?一趟 Uber,差點變成「被告體驗行程」》

2026-01-23 15:57:19 UTC

有一位民眾,今天和剛從國外回來的朋友一起叫了 Uber。 上車後,朋友只是想找東西,順手打開後座的閱讀燈。 司機立刻制止,乘客也馬上關掉並道歉。 照理說,事情到這裡就該結束了。 但沒有。 司機開始情緒失控,連續兩三分鐘不斷指責乘客。 說自己是電車,開燈可能會沒電。 說乘客「碰他的東西都不用先講」。 語氣越來越激動。 乘客察覺對方情緒不對,提出想在路邊下車,提前結束行程。 結果司機反而回嗆要報警,指控乘客「威脅他要取消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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