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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清算免責?還不出來的錢,是否有機會不用還?

2017-04-20 23:41:13 UTC

《 事實概述 》

    黃小姐與人合夥做生意失利,合夥人捲款逃跑,一時間資金完全無法周轉,因此黃小姐不僅生活頓時陷入困境,連自己住的房子也因為繳不出貸款被法院查封拍賣。屋漏偏逢連夜雨,雖然房子已經被拍賣了,但拍賣後的錢還是不夠還債,最後還欠了銀行300多萬元。 後來,銀行把債權賣給民間的資產公司,資產公司不僅日夜用電話跟黃小姐催債,還對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黃小姐的薪水。黃小姐每個月的薪水都要先扣三分之一來還款,剩下的錢根本就不夠應付黃小姐的基本生活支出,而且如果只靠那每個月扣還三分之一的錢來還債,也只夠還利息,債務永遠都沒有清償的一天,而且很多公司都因為黃小姐有這個強制執行而不願意聘用,因此黃小姐希望透過清算程序,把自己的債務做個了結。

《 解決方法 》

    大部份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的都是更生,也就是在法院許可更生聲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6到8年內的還款計畫,預估自己每個月可以償還的金額。但在這個個案中,黃小姐因為有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很多公司不願意聘用,所以後來能找的工作有限,找到的也大多是領現金而且數額不固定的工作,因此根本沒辦法事先估算自己每個月的收入來擬還款計畫。因此,考慮過後,黃小姐決定提出清算聲請。 清算和更生主要不同處在於,更生方案可決後,經過6到8年的執行,債務人就必定免責,而清算則是在法院裁定清算開始後,先把債務人的財產作換價或變賣,最後得到的總價金償還債務後,法院會直接作一個免責或不免責的裁定。如果沒有拿到免責的裁定,債務都還是會一直存在,而且利息也不會停止計算。要直到再償還總債務的2成後,才可以再跟法院提出免責的聲請。 在受黃小姐委任為其處理債務清理事件後,深入分析其個案,了解黃小姐積欠的債務主要是房屋拍賣後的價金不夠抵償剩下的貸款,而不是一般的生活消費支出,且總債權額才300多萬,因此將此點列為主要聲請的理由,依其個案量身打造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清算,日前已獲法院裁定免責並復權確定,因此,黃小姐日後再也毋須為債務煩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