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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春酒送員工的啞鈴手燈,若像到讓粉絲一眼認出,問題就不只是「致敬」而已》

2026-03-12 05:05:24 UTC

《春酒送員工的啞鈴手燈,若像到讓粉絲一眼認出,問題就不只是「致敬」而已》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p5bDDSbmHow

 

台灣有連鎖健身房在2026311日被報導,春酒準備了一款啞鈴造型手燈作為紀念品,卻被質疑外型與韓國虛擬男團PLAVE的應援手燈過於接近,爭議一路燒進台灣與韓國粉絲圈。健身房方面則回應,這是春酒紀念品、不是商業商品,並表示會取消相關使用環節。

很多人看到這種新聞,第一反應會是:
又沒有拿來賣,真的有違法嗎?

答案是,有可能。

著作權法的問題,從來不只是「有沒有賣」。
真正的重點是,你是不是把別人受保護的創作表達,拿來重製、改作,或者做出實質近似的東西。

也就是說,
如果PLAVE那個啞鈴手燈的造型,已經具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性,
而健身房這邊做出的版本,雖然有些地方不同,但整體外觀、主要識別特徵、給人的整體視覺印象都已經非常接近,
那就不是一句「我們只是員工禮物」「我們沒有販售」就能安全下莊。

法律上,沒有販售,不代表沒有侵權。
沒有營利,也不代表一定沒事。
這種案件真正要看的是:
到底有沒有接觸原作的可能,
以及兩者之間是否已達「實質近似」。

如果成立侵權,民事上,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甚至要求對侵權物做必要處置;刑事上,如果是未經授權而重製、改作他人受保護的著作,也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或第92條的責任。智慧局與新聞引述的法律見解都指出,侵害著作財產權不以實際銷售為唯一前提,未經授權的重製、改作本身就可能出問題。

這件事最值得企業警惕的,不只是會不會被告而已。

而是很多公司做活動、做公關品、做春酒紀念品時,常常以為「不對外賣」「只是內部使用」就比較安全。
但事實上,越是這種看似小事的設計,越容易因為一張照片、一篇貼文,瞬間炎上。
春酒本來是要凝聚士氣,結果變成法律風險加公關危機,真的是啞鈴還沒舉起來,危機先重訓到滿組。

所以這類案件,法律上的核心從來不是:
像不像而已。

而是:
像到什麼程度。
像的是風格,還是表達。
像到足以讓一般人一看就認為是同一個設計語言,甚至直接聯想到特定作品或特定團體。

如果答案越來越接近後者,那風險就真的不小。

企業在做紀念品、周邊、活動贈品時,設計可以有靈感,但不要把靈感直接做成法院卷宗。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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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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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