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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岳母房門釘死再放火,只因沒燒死人,僅判8年?》

2026-08-13 15:21:20 UTC

《把岳母房門釘死再放火,只因沒燒死人,僅判8年?》

中視新聞報導:他先連打岳母20多個耳光。

隔天趁岳母午睡,把房門用鐵鎚、釘子釘死。

發現岳母正鑿洞求生,他竟將紙張浸泡汽油,點燃後從門洞塞進房內。

這不是一時情緒失控,而是一連串有時間思考、準備及實行的殺人行為。

更何況,他還曾傳訊表示:「本來昨天晚上就想把她幹掉了」、「沒把人燒死我不甘心。」

他想殺的不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而是每天同住一個屋簷下、自己妻子的母親。他利用岳母午睡時封住房門,再把房間變成逃不出去的火場。

若不是妻子及時發現,要求他趕快滅火,他才拿出滅火器撲滅火勢,岳母可能真的會被活活燒死。

二審跟一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引起許多人質疑:難道只因岳母沒有被燒死,被告就能獲得這麼輕的刑罰?

四年後就能聲請假釋,岳母會不會更危險?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殺人未遂可以減輕,但不是要求每一件殺人未遂都必須減到比10年還輕。

本案從掌摑、封門、準備汽油到點火,殺意明確,手段兇殘,而且把一名長者困在房內,幾乎斷絕逃生機會。最後沒有發生死亡結果,不是因為他及時良心發現,而是妻子介入要求滅火。

我認為,這樣的犯罪即使屬於未遂,也沒有必要減到最低本刑10年以下。

被害人受傷多重,當然可以列入量刑考量;但法律不能只看最後燒傷幾度,更應該看行為人製造了多大的死亡風險,以及距離殺人成功究竟只差多少。

岳母僥倖活下來,值得慶幸;但這份幸運,不應反過來成為被告最大的量刑折扣。

8年或許沒有違反現行法律,但法律上「可以這樣判」,不代表這個刑度就足以回應行為的殘酷與危險,而我們更擔心未來岳母的安危!

#殺人未遂 #縱火案件 #燒死岳母 #中視新聞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