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小蝦米戰勝大鯨魚-下游代工廠只能受制上游大廠?
《 事實概述 》
-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代工合約,生產商品由B公司輸出至國外C公司販售。C公司在美國遭美國D公司主張其販售產品侵害D公司專利權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為息事寧人C公司率與D公司和解了事,B公司亦避免訴訟費時費力與C公司和解了事,並轉向A公司依合約內容主張侵權之產品數量有三分之一是A公司所生產,請求A公司就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新臺幣近八百萬元。
《 解決方法 》
- 許多像A公司一樣下游代工小廠,與上游大廠簽訂代工合約,因經濟實力差距只能被迫接受許多不合理之合約條款,受上游大廠予取予求,承擔許多不合理之賠償責任。
- 本所受A公司委託後,先行研究A公司及B公司所簽訂代工合約,發現其中一條契約條款約定,B公司若要請求A公司支付B公司所受全部費用支出,必須在B公司遭C公司請求時先行要求A公司與B公司共同對抗C公司。但本案B公司遭C公司請求給付C公司所受損失時,並未通知A公司一同對抗即自行與C公司達成和解,並回頭要求A公司負擔損失。B公司所為明顯已違反合約約定。
- 又該合約條款約定,就該請求之費用必須是「合理費用、損失及支出(包括合理之律師費)」。但B公司提出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請求A所支付近八百萬原之費用屬「合理費用、損失及支出(包括合理之律師費)」,法院因此判決A公司不須賠償B公司近八百萬元之費用。所以不要以為身為下游代工小廠,就只能受上游大廠欺負,當身為下游代工小廠的你一樣受到上游大廠要求負擔不合理的賠償時,仍然可以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對抗上游大廠不合理的要求,將你的權益爭取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