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青鳥霸凌PO網公審反罷百姓」
中視新聞報導有關「青鳥霸凌PO網公審反罷百姓」,部分罷免支持者將反對罷免的民眾拍攝並上傳至網路,進行公開審判,引發社會譁然。此舉被批評為比紅衛兵時期更為極端,並可能涉及違反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這則新聞中提到的「罷藍團體咒罵反罷民眾,還錄影把人po上網罷凌公審」的行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1.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
侵害名譽權: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的影像、言論,並加以咒罵、負面評價,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的侵害。受害者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侵害肖像權: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並公開其影像,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雖然在公共場合的拍攝可能有限制,但若涉及惡意公開、人身攻擊等情節,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受害者同樣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非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影片中若可識別特定個人的面貌、聲音等資訊,這些都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疇。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蒐集、處理(如上傳網路)、利用(如公開評論)這些個資,可能違反個資法第6條、第19條等規定。
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將他人的影像公開於網路並加以負面評論,可能被認定為超出合理範圍的利用,甚至可能構成個資法第20條所禁止的不法利用行為。
刑事責任風險: 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例如意圖營利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例如個資法第41條的處罰。
3. 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
公然侮辱: 若在公開場合或網路上使用帶有侮辱、貶低人格的言詞針對特定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若散布不實言論,意圖損害他人的名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網路上的言論具有傳播快速、範圍廣泛的特性,更容易構成誹謗。
總結法律風險:
將反對罷免民眾的影像和言論未經同意PO網公審,可能導致行為人面臨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需要賠償受害者的精神損失。情節嚴重者,更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刑法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這種行為也會引發社會負面觀感,對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在網路時代,任何人都應該謹言慎行,尊重他人的權益,避免觸犯法律。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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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GL9VHq2zy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