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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詐180萬,法院「叫你拿60萬就算了」?最可怕的不是和解本身,是你以為自己只能吞下去

2026-01-03 03:40:07 UTC

被詐180萬,法院「叫你拿60萬就算了」?最可怕的不是和解本身,是你以為自己只能吞下去

新聞網址:https://youtu.be/6F6btAodP10

這則新聞會炸鍋,我完全理解。因為它戳到很多被害人的共同陰影:錢被騙、心被剝兩次,最後還要被「勸退」。但把情緒放在一邊,先把法律上的幾個關鍵講清楚,才不會被一句「法院挺詐騙」帶著走。

 

第一,法院不能「逼」你和解,和解本質就是「你情我願」

就算在調解庭,充其量是勸說、協商、提出方案;你不同意,和解/調解就不會成立。針對這次輿論點名的情節,橋頭地院也對外回應「不會強迫當事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表示已就報導內容展開調查。

 

第二,「調解成功就能記功」這句話,容易讓人誤會成「公務員那種記功」

法官不是一般公務員體系的「嘉獎、記功」那一套。司法院在常見問答就明講:法官法施行後,法官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獎勵(包含記功),司法院也無法核發敘獎令。

但為什麼大家仍然感覺「法院很愛和解」?因為調解、和解確實是司法長期推動的「訟源分流」政策工具,司法院也不斷宣導並建立各種制度來提升調解量能與成效。

所以,說成「法官只要調解就記功」太粗暴;更接近現實的講法是:制度整體鼓勵用調解/和解收斂案件量,現場就可能讓被害人感受到壓力。

 

第三,不是每種案子都「法官來調解」:民事叫調解,刑事多半叫和解(賠償/取得諒解)

民事調解是制度化程序,有些民事事件甚至是「強制先調解」才進入審判。

刑事詐欺案則不會因為你和解就「當場沒事」,但被告若願意賠償、被害人願意出具諒解,通常會影響法官量刑的考量(這也是為什麼詐騙案常被推去談錢)。

 

第四,被害人在台北卻要跑高雄開庭,很多時候不是陰謀,是「刑事管轄」規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詐騙尤其常出現多地、多被害人、多人共犯的情形,偵查與審理可能會因「案件牽連」而集中在同一法院處理。

所以「我住台北,為什麼不讓我在台北審」在刑事上常常行不通,因為管轄不是以被害人方便為唯一標準。

 

那能不能把案子「移回台北」?可以聲請,但門檻很高

刑事訴訟法有「移轉管轄」的制度,通常是因為在原法院審理可能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等特殊情形,由上級法院裁定移轉,不是當事人說想換就能換。

 

我給被害人最實用的三句話

你可以拒絕任何你不接受的和解金額,拒絕不等於你在法律上「不配拿回錢」。

你可以要求所有溝通都回到程序內、留在筆錄裡,別讓壓力變成私下的情緒勒索。

你可以請律師把「為何需要你跨縣市反覆出庭」的理由釐清,該聲請就聲請,該爭取就爭取;至少別讓你第三次受傷的是「資訊不對等」。

 

詐騙已經夠殘忍了,司法如果再少一點同理,社會就會多一點絕望。制度鼓勵和解可以,但前提永遠只能是「尊重被害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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