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高階主管收千萬回扣,傷的不是一家公司,是整個企業信任制度⟫
⟪高階主管收千萬回扣,傷的不是一家公司,是整個企業信任制度⟫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srGQa4aW9Zg
鴻海土城廠區遭檢調搜索。
新聞報導指出,兩名高階主管涉嫌在與供應商採購過程中,長期收受高額回扣,金額可能高達上千萬元,檢調漏夜偵訊後,分別以100萬元、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很多人看到這種新聞,第一個反應可能是:
不就是收回扣嗎?
但法律上,這件事絕對不是「拿好處」這麼簡單。
如果是上市櫃公司的主管,利用職務權限,讓特定廠商取得交易機會,自己或第三人從中收取利益,導致公司受有損害,最核心的法律風險,就是《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
這不是一般背信而已。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當一個企業主管握有採購、議價、審核或推薦廠商的權力,他拿的不是單純的「謝禮」,而是把公司給他的職務信任,拿去換成自己的私人利益。
更麻煩的是,這類案件通常不會只有一條罪。
如果為了掩飾回扣,出現假報價、假合約、假驗收、假發票,或在公司內部流程留下不實紀錄,就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拿去行使,刑法第216條也會一併處理。
如果回扣款項再透過配偶、親友、人頭帳戶流轉,讓金流看起來不像犯罪所得,就可能再碰到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來源,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以上者,刑度更重。
所以這種案件在偵查上,通常不是只查「有沒有收錢」。
檢調真正會追的是三件事。
錢從哪裡來。
錢怎麼進去。
錢最後到了誰手上。
企業最怕的,也不是單一員工貪心。
而是制度被人摸透,流程被人鑽洞,廠商知道該找誰,主管知道怎麼放行,金流知道怎麼包裝。
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因為回扣真正吃掉的,不只是公司利潤。
它吃掉的是股東的信任,員工的公平,供應商的競爭秩序,以及外界對一家公司治理能力的信心。
企業越大,主管手上的權力越值錢。
但法律也會看得越重。
別以為回扣只是商場潛規則。
有時候,那一筆看似進了口袋的錢,最後可能換來的是搜索、交保、限制出境,甚至是一整串重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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