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53個孩子、10年夢魘、2100萬罰鍰,這不叫社死,是國家對孩子最遲來的道歉》
《53個孩子、10年夢魘、2100萬罰鍰,這不叫社死,是國家對孩子最遲來的道歉》
新聞網址:https://youtu.be/eTa2Q9EaGu4
一個人,在學校裡,在球隊裡,在孩子最該被保護的地方。
不是一次失控。
不是一時糊塗。
不是單純的道德瑕疵。
而是利用教練的權威、利用老師的職務、利用孩子最純潔的信任,展開長達 10 年的獵殺。
台北市某國小籃球隊教練戚冠民,被爆出在校園廁所偷拍學生性影像。
不只如此。
他還在網路上,刻意用女性照片創立多個假帳號,主動接觸自己親手指導的男學生,誘騙孩子交出不雅照。
他更利用職務之便,趁學生在球隊休息、睡覺時,強行侵犯,再用手機拍下不雅影片留存。
受害人數,53人。
犯行時間,長達10年。
士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戚冠民,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目前已裁定續押。
台北市教育局這一次也沒有再用「等判決確定」當藉口,第一時間出手:
公布姓名、解聘、終身不得再任教,並重罰 2100 萬元!
結果網路上馬上跑出一種聲音:
「人都還沒判刑確定,憑什麼先公布姓名?憑什麼罰這麼重?這不就是用輿論逼人社會性死亡嗎?」
我看到這裡,真的只想問一句:
如果這叫社死,那什麼才叫救命?
這個案件最值得講的,從來不只是刑事起訴。
而是行政機關這一次,終於敢用最重的手腕,在第一時間,把人徹底擋在校園外。
原因很簡單。
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可能要拖兩年、三年,甚至更久。
但兒少保護,一天都不能等!
刑事審判,是在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
行政處分,是在立即阻斷下一個悲劇。
如果我們死守著「判刑確定才能動他」的僵化思維,那麼在這段漫長的訴訟空窗期裡,這個人是不是還能繼續頂著「教練」、「老師」的光環,在我們看不到的補習班、球隊、夏令營,繼續伸出毒手,摧殘下一個無辜的孩子?
這不是單一失控事件。
而是長期、反覆、利用教練權威與學生信任所造成的系統性侵害。
受害人數多。
影像數量多。
時間又長達10年。
這代表的,不只是一個人的道德敗壞,而是整個校園安全機制,被狠狠鑽了10年的漏洞。
很多人問,2100 萬到底怎麼來的?
法律依據非常清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引誘或強迫兒少為猥褻或性交、利用兒少拍攝色情或猥褻影像。
違反者,依同法第97條,每案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教育局是依「已掌握受害事證」分別裁處,以每名被害學生接近上限的50萬元計算,當時教育局一開始偵辦得到的資料是42人,合計 42案 × 50萬 = 2100萬!
這個數字背後最讓人心痛的意義是:
主管機關沒有把這些孩子,壓縮成「一件新聞」交差了事。
每一筆 50 萬的罰單,都是國家對著這個加害人鄭重發出的咆哮:
你傷害一個孩子,我們就跟你算一次帳!
你撕碎一個家庭,我們就讓你付一次代價!
這是一次次獨立的人格侵害、一次次獨立的身心傷害、一次次獨立的兒少保護事件——本來就該一案一罰!
對這種利用職務便利接近孩子、再加以侵害的人,法律不能只追究刑事責任,更要徹底剝奪他做為「教育者」的資格,讓他永遠消失在兒少照顧現場。
這種案子最可怕的,從來不是他犯了一次罪。
而是如果我們放任制度僵化、放任他自由來去,他隨時可能拍拍屁股,又回到下一個孩子身邊。
公布姓名,不是要羞辱他。
是要讓全台灣的家長、學校、補習班、球隊都看清楚他的臉,知道兒少保護不是口號。
終身禁入教育界,不是趕盡殺絕。
是要確保他這輩子,再也沒有任何機會、任何身分、任何理由,可以接近一個孩子。
2100 萬,不是天價。
是 53 個孩子的血淚、53 個家庭的崩潰、53 個童年被撕碎的代價,折算下來最低限度的數字而已。
孩子,不是用來測試制度漏洞的。
對這種人,法律要做的,不是等他悔改,而是先確定他再也沒有機會靠近孩子。
法律真正要保護的,從來不是加害人的面子或人權,而是每一個孩子不可侵犯的身體界線與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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