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所 | 桃園所 | 台中辦公室 | 高雄所 | 廈門所 |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 香港所(司徒維新律師行) | 廣東達方律師事務所 | 泰國所Avanta & Co Company Limited |

《警詢一律不能上銬?這不是保障人權,是把風險丟給第一線警察》

2026-06-07 16:20:55 UTC

《警詢一律不能上銬?這不是保障人權,是把風險丟給第一線警察》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2tOYjxVWHSM

最近有政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除了討論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之外,另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就是修正第98條,主張「訊問不得拘束身體」。

白話說,就是未來檢察官訊問、警察詢問被告時,原則上不能對被告上手銬、腳鐐或其他戒具。

這件事聽起來好像是在保障人權。

但如果修法文字沒有留下例外空間,我認為會變成另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因為刑事案件現場,不是每個被告都溫良恭儉讓。

有些是詐騙集團成員。

有些是毒品案件被告。

有些是暴力犯罪、家暴案件、恐嚇案件,甚至是情緒不穩、有脫逃、自傷或攻擊他人風險的人。

如果法律變成不分案件、不分危險程度、不分現場狀況,只要進入警詢或訊問階段,就一律不得使用戒具,那第一線警察的人身安全要由誰負責?

被告如果趁機逃跑,誰來追?

被告如果突然攻擊員警,誰來承擔?

被告如果破壞證物、搶奪卷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現場又要怎麼控制?

人權保障很重要。

但人權保障不是把警察變成人肉盾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8條,本來就已經禁止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被告。

換句話說,法律本來就不允許用戒具去羞辱被告、壓迫被告、逼迫被告認罪。

這個原則應該被堅持。

但是,「不能用戒具逼供」跟「任何情況都不能使用戒具」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前者是保障人權。

後者可能是忽略現場風險。

比較合理的修法方向,應該是:

警詢與訊問時,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迫。

但是,如果有逃亡、自傷、攻擊他人、毀損證物、重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組織犯罪,或其他具體安全風險時,仍然應該允許員警或檢察官依必要性使用戒具,並且記明理由。

這才是平衡。

法律不是只能站在被告這一邊,也不是只能站在檢警這一邊。

法律要做的,是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權益、社會安全,以及第一線執法人員的生命身體安全。

如果我們真的要改革刑事訴訟制度,就應該讓程序更透明、理由更具體、審查更嚴格。

而不是用一句「保障人權」,就把現場安全管理工具全部拿掉。

我反對刑求。

我反對押人取供。

我也反對用戒具羞辱被告。

但是,我更反對讓第一線員警在面對高風險被告時,只能空手承擔風險。

司法改革不能只坐在冷氣房裡想像理想程序。

它也要回到警察局、偵查隊、拘留室、訊問室,看看第一線每天面對的是什麼樣的現場。

真正成熟的修法,不是讓被告完全沒有束縛,也不是讓檢警完全沒有節制。

真正成熟的修法,是該保障的人權要保障,該留下的安全界線也不能拆掉。

不然最後最辛苦的,還是站在第一線的警察。

而最開心的,可能是那些最懂得利用制度漏洞的人。

#劉韋廷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
刑事訴訟法
#
警詢
#
訊問
#
戒具
#
人權保障
#
警察安全
#
司法改革
#
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