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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難道房客是名人,房租就能被喊到爆表?》

2026-08-07 07:15:43 UTC

《難道房客是名人,房租就能被喊到爆表?》

根據媒體的報導,在台北大安區巷弄裡,有一家每天只收12位客人的日本料理店。蕭敬騰親自盯設計,燈光、音樂、空間全部自己來,裝潢做了4個月、砸了3000萬。這家店叫「渡邉」,818日,5年租約到期。

房東先問他們要不要用9800萬買下店面,被回絕。接著把月租從15萬一路喊到23萬,漲幅逾5成,而周邊同地段的店租行情,其實落在每月1014萬。看得出來,這個數字是衝著「蕭敬騰」三個字來的。幾輪協商後,717日談定:每月20萬,續租3年。結果729日簽約前3小時,房東反悔,理由是「有人出更高價」,當天就寄存證信函要他們搬走。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欺負名人、坐地起價,太過分了。但如果你問「房東漲成這樣合法嗎」,法律的答案可能讓你意外。

營業用店面的租金,法律上沒有天花板。也就是說,房東要從15萬喊到23萬、甚至更高,單就漲租這件事本身,並不違法。當房客的名氣讓房東覺得有利可圖,法律並沒有一條規定禁止他開高價。「因為你是名人所以我漲」,難聽,但不犯法。

 

真正讓房東踢到鐵板的,是他多做了一件事:先答應,再反悔。

 

租賃契約是「講好就算數」的契約。依民法第153條,雙方對租金、租期、標的談定,契約當下就成立,不必等簽名蓋章。717日談好每月20萬、續租3年,租約那一刻已經成立。729日那份沒簽成的書面,只是用來存證,不是契約生效的條件。房東不是「還沒簽所以能反悔」,而是「已經成立所以不能反悔」。

房屋租賃,房東要收回,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六款事由:收回自住或重建、違法轉租、欠租逾兩個月、違法使用、違約、毀損不賠。這一條保護的房屋也包含營業用店面。房東的理由是「有人出更高價」,六款裡一款都沒有。

所以整件事的重點不在「名人被當肥羊」,而在一句被很多房東忽略的常識:你有漲租的自由,但你沒有毀約的自由。渡邉只要繼續營業、按月付那20萬,房東照收,這家店就能繼續開下去。

獅子大開口不犯法,出爾反爾才要命。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蕭敬騰 #租賃糾紛 #土地法第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