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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女員工迷昏,真的只是開玩笑嗎?】

2026-09-05 13:57:49 UTC

【把女員工迷昏,真的只是開玩笑嗎?】

藥師把不明藥物放進女員工的水壺,如果目的是讓她昏睡、失去反抗能力,再趁機性侵,可能構成「以藥劑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這個罪的既遂犯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雖然可以減輕,仍然是非常嚴重的犯罪。

但「下藥」不會自動等於「性侵未遂」,檢察官還要證明兩件事:

①下藥時就具有性侵意圖
②行為已經進入性侵犯罪的實行階段

哪些證據可能證明他的真正目的?

藥物的種類與濃度、下藥時間是否接近打烊、現場是否只剩兩人、女學生頭暈後他為什麼不叫救護車,反而提出要載她回家,以及過去有無不當碰觸、性暗示、手機搜尋與通訊紀錄。

一句「開玩笑」不是護身符。

如果看到對方失去意識,不是立刻救人,而是準備把她帶離現場,這才是整起案件最需要調查的地方。

新聞來源:中央社、警政署警政報馬仔,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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