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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趙建銘不還2300萬,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2026-09-07 10:33:19 UTC

趙建銘不還2300萬,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我看完這今天的新聞,其實一直有一個很直接的疑問:

三個兒子如果都已經成年,而且錢本來就是在他們名下,為什麼還要一直透過爸爸來控制自己的錢?

這件事其實可以先從最簡單的方向處理。

根據目前媒體報導,這2300萬元原本就是陳幸妤從孩子小時候開始,以三個兒子的名義開戶、陸續贈與,後來因為相信趙建銘會投資理財,才交給他代為管理。

現在爭議卻變成,趙建銘要求三個兒子把股票、基金賣掉,再把錢轉進一個雖然是兒子名義,帳號、密碼卻長期由趙建銘掌握的帳戶。

甚至媒體報導,孩子本來就有自己的美國帳戶,卻沒有辦法直接把錢匯過去。

如果真是這樣,我覺得事情不用搞得這麼複雜。

三個孩子如果都已經成年,就直接以帳戶本人身分找銀行、券商。

密碼是爸爸控制的?
改密碼。

印鑑在爸爸手上?
辦理變更。

網銀被爸爸控制?
重新申請。

股票、基金到底剩多少?
要求銀行、券商提出完整交易明細。

資金要匯去哪裡?
直接匯到三個兒子自己可以完全控制的帳戶。

帳戶是誰的,控制權原則上就應該回到誰手上。

當然,事情如果只是「爸爸幫兒子管理帳戶,現在雙方對怎麼返還有爭議」,這首先還是一個民事問題。

但是如果查下去發現完全不是這麼單純,法律問題就可能變大。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處罰的是:

本來合法持有別人的財物,後來卻產生把它當成自己財產的不法所有意思。

所以這個案子真正要查的不是「趙建銘有沒有欠2300萬」這麼簡單。

而是:

這2300萬現在到底在哪裡?

股票、基金買了什麼?

這些年賺多少、賠多少?

有沒有被轉到其他帳戶?

有沒有被拿去做其他用途?

孩子要求返還之後,為什麼還是不交還?

如果原本明明只是「受託替兒子管理的錢」,最後卻擅自轉走、處分,甚至變成供自己使用,而且有證據可以證明已經產生不法所有的意思,就可能涉及刑法侵占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我要特別提醒一點。

「不還錢」不等於「侵占」。

最高法院早就說過,只是延遲交還,還不能直接認定成立侵占罪,必須證明持有人已經把原本「替別人保管」的意思,轉變成「這東西就是我的」的不法所有意思。

所以我如果是這三個孩子,現在第一件事情不會繼續隔空喊話。

我會直接去把自己的帳戶控制權拿回來。

然後把過去這幾年的所有交易紀錄全部調出來。

錢如果都在,事情就簡單了。

錢如果不在,那才是刑事案件真正開始的地方。

2300萬元到底去了哪裡?

把帳查清楚,答案可能比吵架有用得多。

#陳幸妤 #趙建銘 #教育基金 #侵占罪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