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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如果這都不算「罪大惡極」,到底什麼才算?

2026-09-10 03:31:29 UTC

如果這都不算「罪大惡極」,到底什麼才算?

這兩天接受中時新聞網採訪,談到台中賓士男二度輾壓護理師死亡的案件。

記者問了一個很直接,也可能是很多人心裡都在問的問題:

「到底什麼樣的犯罪,才算罪大惡極?」

我認為這個問題,真的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

依目前曝光的案情,一名護理師走在路上遭車撞倒。

如果第一次只是駕駛疏失,那是一場令人遺憾的交通事故。

但是,如果後續證據真的證明,駕駛明明知道人已經倒在地上,卻刻意迴轉,把車再開回去,對著一個已經毫無防禦能力的人再次輾壓,最後造成死亡,我很難把這樣的行為再稱為「意外」。

尤其如果最後查明,第二次輾壓真的是因為害怕賠償、害怕負責,而選擇用更殘酷的方式處理,那更讓人無法接受。

因為一條人命,不能因為「我賠不起」,就變成可以被計算的成本。

這也是為什麼這起案件,再次引發大家對死刑制度的討論。

我知道死刑是一個高度爭議的議題。

憲法法庭也已經明確指出,不是只要犯下故意殺人罪,就當然可以判死刑,而是必須達到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程度,並符合最嚴格的程序要求。

我同意,死刑不能濫用。

因為一旦執行,就沒有回頭的可能,所以證據必須非常嚴謹,法院也必須非常慎重。

但是我同樣認為:

討論加害人的生命權時,也不能忘記被害人的生命權。

如果經過完整調查、精神鑑定及法院審理之後,證實行為人具有完整責任能力,而且確實是故意折返,再以極其殘酷的方式奪走一名毫無抵抗能力者的生命,那麼社會當然有權追問:

如果這樣的犯罪,都還不屬於法律所說的「最嚴重犯罪」,那究竟什麼才算?

我不贊成用社會憤怒取代法院審判。

但我也不贊成談刑事人權時,只剩下犯罪者的人權。

被害人原本也有回家、工作、陪伴家人,繼續活下去的權利。

她的生命,一樣值得法律最嚴肅地對待。

司法最困難的工作,不是迎合任何一邊的情緒,而是在保障被告程序權利的同時,也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相信:

一條被惡意奪走的生命,在法律面前不是沒有重量的。

這才是這起案件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地方。

#中時新聞網 #死刑 #故意殺人 #被害人權益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