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帳戶借予他人簽發票據是否應負責債還票款?
《 事實概述 》
- A先生於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之帳號長年由其前妻所開設B公司借名使用,因B公司向C先生借款,以A先生上開帳戶簽發支票予B公司,後該支票跳票,C先生遂訴請A先生返還票款。
《 解決方法 》
- 本案因A先生將其帳號長年提供借予其前妻所開設之B公司使用,B公司與C公司間有借款關係,為免最先簽發之支票跳票,前後陸續簽發支票及本票以代替先前之票據,其中即包含本案系爭支票。惟C先生收受後拒部返還先前之票據,反以先前票據分別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及假扣押。
- 本所受A先生委託後,經A先生前妻到庭證稱系爭支票之帳戶確係A先生借予B公司使用,且A先生亦從未使用過該帳戶;C先生亦無法證明其借款確實借予A先生。
- 雖法院認為A先生既授權B公司使用其帳戶,A即應對此授權負責。惟因B公司前後簽發票據意在代替先前之票據為清償,因此認定B公司後面簽發的支票取代A先生的票據,其為「代物清償」,C先生對於A先生的支票可主張之債權關係亦已消滅,也讓A先生不必為了非自己所簽發之票據負擔返還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