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相關】減租一千換房客投羅智強 劉樂妍遭起訴
【立勤小學堂】
真的沒想到一個在選舉期間的對話,可以讓一個人身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真的好嚴重,必須認真以對牢獄之災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台視新聞】減租一千換房客投羅智強 劉樂妍遭起訴
感謝記者戴晨薇、林秉州採訪報導
親中藝人劉樂妍,被封為是女版黃安,爭議不斷,這次她違反選罷法遭到起訴,原來是劉樂妍在2018年九合一大選前,向她的房客要求,如果把票投給當時參選台北市議員的羅智強,就可以減免房租一千元,還自稱不是賄選,是中資介入,台北地檢署今天(17日)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劉樂妍,她恐怕得面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一百萬元以上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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