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所 | 桃園所 | 台中辦公室 | 高雄所 | 廈門所 |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 香港所(司徒維新律師行) | 廣東達方律師事務所 | 泰國所Avanta & Co Company Limited |

【民事】蘋果日報投書-台南地院命案非判死不可?這樣下結論會不會太早了?

2017-08-03 14:28:37 UTC

【蘋果日報投書-台南地院命案非判死不可?這樣下結論會不會太早了?】
李奇/本所執業律師
http://www.appledaily.com.tw/…/%E5%8F%B0%E5%8D%97%E5%9C%B0%…

律師同道王瀚興律師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投書蘋果即時論壇《狠夫撞死律師 加重判刑才有公義!》乙文,評論日前黃政雄律師於台南地院外所發生之不幸命案。該文用詞典雅,惟作者所透露出的幾點想法,筆者雖身為律師同業,然亦均不敢苟同。
首先,該文直言「如今犯人膽敢於眾目睽睽,法院神聖之地殺人,孰令致之?『廢死法官』搞出來的!」,將本件命案之發生原因,逕行歸因於「現行法院實務甚少判處死刑」。然此二者之間是否真有任何因果關係?洪姓嫌犯是否真的係認為「撞死人也不會判死刑」,所以才決定要痛下殺手?筆者未參與該案偵查,尚不敢妄言洪姓嫌犯之動機。對此,該文作者顯然推論(臆測)過頭了。
再者,該文更以「今日律師,明日院檢」,直接向台南地院法官及檢察官喊話,希冀台南院檢在處理本件命案時,應對洪姓嫌犯處以重刑(甚至是死刑?)。查重刑/死刑對於將來犯罪預防的效果如何,學界、實務界已有許多研究,茲不在本文贅言。然此等「今日律師,明日院檢」,甚至「律師乃法治之師,社稷之寶」的說法,似乎均隱隱在強調「律師、司法官的性命比一般人重要」;所以為了保護這些高貴的「社稷之寶」,本案洪姓嫌犯更有加以重刑之必要。惟在號稱講究公平的法律之前,對於不同職業人民的生命,應該加以區別對待嗎?(白話文就是:「法律從業人員的性命比較珍貴嗎?」)此為筆者對於該文之二不解。
末查,該文最終又將本件命案不幸身亡之黃政雄律師,與二二八事件中、無辜遭國民黨政府軍隊捕殺湯德章律師加以類比,認為湯德章律師前輩係因「暴政」而亡,黃政雄律師則是因「暴民」而逝云云。湯德章律師前輩於二二八事件中挺身對抗暴力政府展現的正義與英勇毋庸質疑;然該文在不了解本件命案中洪姓嫌犯之身心狀態、犯罪動機等之情況下,即斷然將洪姓嫌犯妖魔化成「暴民」之流,除了展現律師同業因為本件命案所生之同仇敵愾情緒外,筆者看不出該文有其他任何之立論基礎。
在緬懷、致敬不幸身亡之黃政雄律師前輩之同時,筆者淺薄的認為律師同業們,可以更冷靜、更深層的思考,這件不幸命案所帶給我們的執業風險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