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獨家/闖車行潑汽油為「兒子報仇」 男喊冤「沒點燃」仍判4月
【立勤小學堂】
攜帶汽油還有打火機,並且潑灑汽油,跟點燃打火機,已經讓大家看到都覺得隨時會被燒起來,因此會構成刑法305條的恐嚇罪,而且這行為也已經構成刑法173第4項的預備放火罪了,沒有釀成火警,真的已經是不幸中的大幸。
【壹電視】獨家/闖車行潑汽油為「兒子報仇」 男喊冤「沒點燃」仍判4月
感謝記者陳潔慧採訪報導
替兒子報仇,卻犯罪進牢!日前新北市中和區,一間機車行被人潑灑易燃液體,嫌犯被抓到後聲稱,是機車行老闆毆打他兒子,心懷怨恨,才會這麼做,他解釋並沒有要點燃的意思,但法院認為他身上攜帶打火機,有「預備放火」的事實,被依恐嚇罪判刑四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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