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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 雇主真的有欠薪水嗎?

2017-04-20 23:37:48 UTC

《 事實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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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為一家傳統小公司,員工人數約30人,非常照顧員工,然而某日卻被法院通知遭訴請給付薪資,原來是96年離職的業務員,向法院寫了訴狀要求給付民國93年、94年短發的年終獎金跟薪資共四十多萬!該名員工要求公司應該給他每個月短少的工資、業績獎金跟年終獎金。公司查詢過後,發現已經沒有他薪資給付明細跟打卡資料,只有員工業績報表的零星紀錄跟雙方94年簽訂之任職約定書,剛開始,公司派員工去開庭,但開庭了兩次,越來越覺得法官偏向要公司方拿出沒有短發薪資的證據,但員工已經離職一段時間,打卡紀錄早已銷毀,只好求助律師。</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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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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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薪資給付為定期給付,依民法第126條,時效僅有5年,時效一過,資方得得主張抗辯。本件案例,該名員工請求的93年薪資,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公司可以主張不給付。</li>

  <li>另外給付薪資依據者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約定和員工之出缺勤及表現,勞動契約約定可以是書面或口頭,但以書面為證據較佳,員工亦須證明其出勤狀態。</li>

  <li>本件原告主張約定薪資為三萬且有年終獎金6萬元,業績獎金為業績10%至15%,且每月業績與實際給付薪資有差別。但是經調查,法官認為薪資條件應以雙方的任職約定書為基準,也就是沒有年終獎金,業績獎金發給依照以當月業績中客戶有支付的10%給付,未實現者等客戶支付後才發給獎金,所以薪資會因為當月的客戶有沒有支付而有差距。另外,本件之原告無法證明自己之出勤狀態,加上以公司業務報表可以佐證該員工出席狀態極不佳,故員工之本薪應該會減少,法官查核應該支付的業績獎金加上本薪,與原告實際薪資轉帳紀錄間為相符合,認定公司沒有少給薪資,判決原告敗訴。</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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