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遭解職中配村長訴願翻盤?
遭解職中配村長訴願翻盤?
真正的難題,其實在「怎麼證明你已經不是中國人?」
新聞網址:https://youtu.be/EiOZ8odunng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為當選後仍被認定「保有中國國籍」,遭到解職;後來花蓮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原處分,恢復村長職位。但內政部長劉世芳再度強調,國籍法沒有解釋空間,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重新解職。
如果把情緒先放一邊,其實可以拆成兩個層次來看:
第一個層次:
「如果確實具有中國國籍」,依照《國籍法》的規定,原則上的確不能擔任我國公職,這點在法律上並沒有太大爭議。
換句話說,在「仍是中國籍」這個前提成立的情況下,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確實可能有違反法律規範的疑慮,內政部重新下解職處分,也就不是完全沒有理由。
但真正麻煩的是第二個層次:
關鍵問題變成「到底有沒有放棄中國國籍,要怎麼證明?」
在目前兩岸實際互動的情況下,要要求當事人去拿一份「中國官方開立的放棄國籍證明」,在事實上幾乎做不到。如果政府機關採取的標準是:
「你拿不出中國的退籍證明,所以我就視為你還是中國人」,
那效果就會變成:
凡是曾經具有中國籍的外配,就算在台灣生活一輩子、繳稅一輩子、結婚生子、入籍一輩子,都幾乎不可能真正擁有擔任公職的機會。
這樣的做法,從法條文字上看似「嚴格適用」,但從憲法上平等權、新住民權益保障的角度來看,恐怕就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價值選擇的問題:
是要走向一種「事實上終身不得參政」的隱性歧視?
還是政府願意主動設計一套合理的替代證明機制?
例如:
是否可以綜合審酌實際居住、長期在台戶籍、未持有中國護照、未在中國行使公權利、切結不再恢復中國國籍等事實,作為「高度可能已不具中國國籍」的判斷基礎?
證明標準是否可以從「給我一張中國公文」改成「用一整包具體事實與文件來說服國家」?
今天這個案件,只是問題浮上檯面的冰山一角。
未來會有更多新住民、新二代,踩在同樣的法律縫隙上,被迫在「參與公共事務」與「被懷疑雙重效忠」之間做選擇。
國籍法的文字,也許真的不大有「解釋空間」;
但國家要怎麼設計「證明的方式」、要不要替新住民想一條走得通的路,
這裡其實非常有政策空間,也非常考驗一個政府的智慧與同理心。
接下來,就看我們的政府的智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