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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後座燈竟被索賠2000元?一趟 Uber,差點變成「被告體驗行程」》

2026-01-23 15:57:19 UTC

《開後座燈竟被索賠2000元?一趟 Uber,差點變成「被告體驗行程」》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com/shorts/9thAKiKgkF0

有一位民眾,今天和剛從國外回來的朋友一起叫了 Uber

上車後,朋友只是想找東西,順手打開後座的閱讀燈。
司機立刻制止,乘客也馬上關掉並道歉。

照理說,事情到這裡就該結束了。
但沒有。

司機開始情緒失控,連續兩三分鐘不斷指責乘客。
說自己是電車,開燈可能會沒電。
說乘客「碰他的東西都不用先講」。
語氣越來越激動。

乘客察覺對方情緒不對,提出想在路邊下車,提前結束行程。

結果司機反而回嗆要報警,指控乘客「威脅他要取消叫車」。

雙方僵持之下,真的把警察請來了。

更離譜的是,警察到場後,司機又改口,指控乘客的「購物紙袋刮傷他的車」,要求賠償新台幣2000元,並表示如果不付,就要到警局做筆錄。

一開始是開燈
後來變成恐嚇
最後變成刮車

理由,一路升級。

那問題來了。
這三件事,真的有任何一件,會讓乘客構成刑事犯罪嗎?

答案很清楚,沒有。

第一,使用後座閱讀燈,本來就是乘客的合理使用。
後座燈是提供乘客使用的設備,不是司機的私人物品。
法律上,也沒有「乘客使用一定要先徵得司機同意」這種規定。

第二,要求路邊下車,不是恐嚇。
乘客要求提前結束行程,在法律上只是終止旅客運送契約。
沒有威脅司機的生命、身體或安全,完全不符合刑法上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就算真的刮到車,也不會成立刑事毀損。
先不說「紙袋是否能刮傷車輛」本身就非常可疑。
即便真的發生,那也是過失行為。
而刑法的毀損罪,不處罰過失。

所以,整件事情從頭到尾,都不是刑事問題。
警察其實也無法幫忙認定「誰該賠錢」。

這比較接近的是民事糾紛,而且舉證責任在司機身上。

也正因為如此,我會給所有乘客一個很實際的提醒。
一旦司機開始情緒失控,指控理由不斷改變,請立刻做三件事。

第一,錄音。
第二,拍照或錄影。
第三,針對司機指控的刮痕位置即時存證。

不要私下掏錢息事寧人,所有處理一律透過 Uber 平台反應。

這不是在找麻煩。
而是在避免下一個人,成為更好下手的對象。

一趟車,本來只是回家的路。
不該變成任何人的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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