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不認烏龍停飛 北檢傳張綱維釐清刑責
【立勤小學堂】
如果航空公司不依照民航法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就突然結束營樣的話,負責人是要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民航法第 110-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負責人執行業務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業或結束營業,或未依核准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華視新聞】 不認烏龍停飛 北檢傳張綱維釐清刑責
感謝記者劉奕君、張肇元採訪報導
遠航董事長張綱維開記者會,神情一派輕鬆,還說內部流傳的資遣公告都是一場烏龍,將會盡快復飛。但台北地檢署可不這麼認為,檢察官將要針對張綱維可能涉及的各項刑責,進一步偵訊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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