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 借人地址開公司 人去樓空你負責 - 表見代理責任
《 事實概述 》
- A公司為半導體零件大廠,97年年初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主動連繫A公司表示欲向其購買電子零件,由A公司業務前往拜訪接洽後開始交易。兩名詐欺犯為取信A公司,前4次交易銀貨兩訖,取得A公司信任後,便開始要求A公司給予較長的付款期限,並且大量向A公司訂購貨品, A公司業務於97年11月再度前往拜訪時發現兩名詐欺犯人去樓空,僅留下B公司負責人D先生,B公司負責人D先生並出面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也是遭兩名詐欺犯借用B公司名義與A公司交易,對於積欠A公司貨款一概不承認。
《 解決方法 》
- 我國民法上有所謂表見代理,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授權別人代己為法律行為,但因自己過失導致客觀第三人以為他人獲有授權並因而受有損害,自己仍須負責。
- 本所受A公司委任後,先行調查A公司業務與B公司接洽情形,發現A公司業務與B公司接洽之地址雖非當時B公司登記地址,惟接洽地點設有B公司招牌,B公司也承認該地點是B公司所購,招牌裝潢都是B公司所設置;接洽人員亦拿出B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及B公司之名片;且前4次交易也都是從B公司之帳戶匯出;且B公司早於97年7月即知遭人冒用名義,卻未即時通知包含A公司在內數家公司。
- 即便B公司負責人D先生聲稱遭他人冒用名義與A公司交易,否認積欠A公司貨款,之所以沒有在97年7月發現後就告知A公司也是為了避免打草驚蛇。但上開情形在在顯示B公司縱使確實未與A公司交易,也讓他人有了可趁之機得冒用B公司名義,且B公司在發現後也沒有馬上通知,造成A公司貨款上損害。所以法院即判決B公司應負擔表見代理人責任,應給付A公司貨款。
- 所以,與他人作生意時一定要眼睛睜大好好確認交易對象;另一方面也不要太不小心讓別人冒用自己名義。如果認為遭到欺騙,一定要堅決爭取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