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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診間天花板藏攝影機?這不是設備誤會,是把病人的隱私當成透明玻璃⟫

2026-05-06 14:54:48 UTC

診間天花板藏攝影機?這不是設備誤會,是把病人的隱私當成透明玻璃

新聞網址:https://www.youtube.com/shorts/oIfZhlWEo7s

 

誰會想到,走進醫美診間,最讓人不安的不是療程本身,而是抬頭看到一個疑似針孔攝影機的裝置。

民眾到知名連鎖醫美診所做體雕療程,進入個人診療間後,依照指示換上院方提供的裙子。這種空間,本來就可能涉及換衣服、裸露身體,甚至接受近身療程。

結果她抬頭發現,天花板角落有一個看起來像煙霧偵測器,卻又不太像煙霧偵測器的裝置。

她詢問美容師,對方先說不知道,後來又回來說那是煙霧偵測器。

但問題是,同一個小診間裡,天花板中間已經有一個明顯的煙霧偵測器。那角落那一台,到底是什麼?

療程結束後,民眾拍照錄影存證,並用圖片搜尋,找到疑似同款商品,名稱竟然是偽裝成煙霧探測器的安防攝影機。

後來她報警處理。警方與鑑識人員到場後,拆開該裝置,裡面確實是攝影機,還有鏡頭尺寸與一組帳密,並且有接線通電。

這時候,院方的說法從「那是煙霧偵測器」,變成「不知道是誰裝的」、「我們來之前就在那邊」、「要問總公司」。

這就很耐人尋味了。

一開始很確定是煙霧偵測器,拆開之後卻變成什麼都不知道。

法律上真正要問的,不是院方說知不知道,而是這個攝影機到底有沒有拍、有沒有錄、有沒有傳輸、有沒有儲存,以及是誰裝的、誰可以連線、誰看得到。

未經同意,偷偷用設備窺視或錄下他人上廁所、換衣服、裸露身體,這不是惡作劇,也不是管理疏失而已,這很可能已經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一般人不會期待被觀看、被錄影的私密空間,例如更衣室、廁所、診療間,尤其又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法律保護的密度就會非常高。

醫美診間不是捷運月台。

病人不是走進公開場所給大家觀看。

更不是因為你掛了一個診所招牌,就可以把病人的身體隱私變成監控畫面。

甚至就算是醫師在診療或手術過程中,想錄下手術過程、療程紀錄或醫病溝通內容,也不是想錄就可以錄。

因為這些內容不只是影像,還可能包含病人的身體狀況、醫療處置、療程資訊,甚至足以識別特定個人的健康資料。

這些都是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

如果沒有取得病患同意,卻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患的個人資料,情節嚴重時,也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依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不會因為地點是在診所裡面,違法就變成合法。

也不會因為院方說一句「不知道誰裝的」,病人的恐懼就可以被一句話帶過。

這類案件後續最重要的,是保全證據。

攝影機本體、電源線、網路線、帳號密碼、主機、雲端連線紀錄、裝潢施工紀錄、設備採購紀錄、員工交接資料、診所內部監視器畫面,都可能是釐清真相的關鍵。

因為真正可怕的,不只是有一台攝影機。

而是這台攝影機到底已經看過多少人,錄過多少畫面,影像又流到哪裡去。

病人走進診間,是把身體交給專業,不是把隱私交給監視器。

醫療場所最基本的信任,不是牆上掛了多少證照,而是病人可以安心相信:

我在這裡脫下衣服,不會有人在鏡頭後面看著我。

#劉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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