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掃地機器人抓到老婆外遇,老公告贏50萬,自己卻被判5個月?】
【掃地機器人抓到老婆外遇,老公告贏50萬,自己卻被判5個月?】
這個案件真的很有意思。
老公懷疑老婆外遇,利用家裡掃地機器人的攝影鏡頭,拍到老婆跟第三者在屋內親密互動。
他拿著這些影片去打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官司,法院認定外遇事實成立,最後判老婆與第三者賠償50萬元。
照理說,抓姦成功、官司也贏了,事情應該就結束了吧?
結果沒有。
老婆反過來拿同一批影片提告,最後老公竟然被刑事法院判刑5個月。
很多人第一個反應一定是:
「奇怪,掃地機器人本來就放在自己家裡,拍到家裡的畫面,也叫偷拍嗎?」
這個案件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要先講清楚。
法院主要不是用我們過去熟悉的《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來處罰,而是用《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差別就在「性影像」。
依目前公開的判決報導,老婆跟第三者有穿衣服、擁抱或親密互動的畫面,並沒有因為這樣就被認定成立這個犯罪。
真正出問題的,是掃地機器人後來拍到了老婆裸身、更衣等涉及性隱私的畫面。
法院認為,就算是夫妻,就算是在共同使用的住宅裡,每個人對自己的裸體、性影像,還是有高度的隱私權。
所以未經本人同意,刻意把這些畫面錄下來,仍然可能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
但是身為法律人,我認為這個案件真正值得討論的,其實是兩個字:
「無故」。
第319條之1不是規定「只要拍到裸體就犯罪」,而是規定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的性影像才處罰。
問題來了。
這個老公真的是「無故」嗎?
他不是為了偷窺,也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他已經懷疑老婆外遇,而且就是為了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才去錄影。
更有趣的是,他最後拿這些證據去告侵害配偶權,民事法院還真的判他勝訴,證明老婆與第三者確實侵害了他的配偶權。
那麼同樣一個蒐證行為,拍到有穿衣服的親密畫面沒有犯罪,拍到裸體卻突然變成「無故」,這條界線到底應該畫在哪裡?
當然,性隱私受到法律非常高度的保護,這一點沒有問題。
但另一方面,一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保存正在發生的外遇證據,到底能不能算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我認為這才是這個案件真正值得討論的核心。
所以這個案件不是一句「抓姦也不能偷拍」就可以結束。
而是配偶權與性隱私權碰在一起時,到底哪一邊應該退讓?
目前這只是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案件仍有上訴空間。
我反而很期待二審,甚至未來三審法院,能把「無故」這兩個字的界線講得更清楚。
不然以後家裡的掃地機器人,恐怕除了要會避障,還要先修一門刑法總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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