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郭書瑤撕掉一張公告,可能換來一張刑事傳票;公開一段監視器畫面,也可能讓管委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郭書瑤撕掉一張公告,可能換來一張刑事傳票;公開一段監視器畫面,也可能讓管委會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郭書瑤遭指控積欠管理費、堆放大量包裹,甚至取下、撕毀社區公告。後來她不滿監視器畫面出現在媒體上,反告管委會副主委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秘密罪。
最近北檢作出不起訴處分,但這件事並不代表「監視器畫面可以隨便公開」,而是因為檢察官認為,副主委調閱畫面是為了查明公告消失的原因、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而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副主委把畫面交給媒體。至於妨害秘密罪部分,則是在雙方和解後撤回告訴,並不是法院認定公開監視器畫面一定合法。
這件事情有兩個法律重點,值得所有住戶及管委會注意。
① 公告不是想撕就撕
管委會製作並張貼的公告,仍然是屬於管委會或全體住戶的物品。
如果有人故意將公告撕破、揉爛或破壞到無法繼續使用,並足以造成損害,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仍須由管委會或有告訴權的人依法提出告訴。
不過,如果只是把公告從資料夾抽出或暫時取下,公告本身並未毀損,也沒有失去效用,就不一定成立毀損罪,仍要依實際行為及證據判斷。
實務上,如果這類案件到了我們手上,站在管委會立場,第一步就是保全原公告、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資料,再評估是否提出毀損告訴。
② 監視器是為了管理,不是為了公審
社區基於維護安全、確認公共設施受損或處理住戶爭議而調閱監視器,通常具有一定的管理目的。
但是,「有權調閱」不代表「有權公開」。
如果把可以辨識特定住戶的監視器畫面交給媒體,或上傳到臉書、LINE公開群組,已經可能超出原本蒐集畫面的目的,產生個資法上的爭議。個資法原則上要求,個人資料的利用必須在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超出目的利用,必須另外具備法定事由。
即使最後未達刑事犯罪程度,也不代表完全不必負責。當事人仍可能依個資法或民法,以隱私權、人格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妨害秘密罪,則必須進一步判斷拍攝場所、取得方式、影像內容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以及原始影像是否屬於違法竊錄,不能只因畫面遭到公開,就直接認定犯罪成立。
【這個案件真正告訴我們的是】
住戶不能因為對公告不滿,就任意撕毀公告;管委會也不能因為住戶違規,就把監視器畫面拿到網路或媒體上公開羞辱。
一方可能涉及毀損,另一方可能涉及個資及隱私侵害。
公寓大廈的糾紛,經常不是誰完全有理、誰完全沒理,而是雙方一氣之下,各自踩過了一條法律紅線。
公告可以重新列印,但名譽與隱私一旦被丟上網路,往往就很難完整收回來了。
新聞來源:鏡週刊、中央社,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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