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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因病住院仍遭拘提! 檢方做法恐違法

2026-10-28 02:39:11 UTC

「人都已經住院了,檢察官還跑去醫院抓人?」

「法院不是都准假了嗎?」

 

這兩天關於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的案子,很多人問我這個問題。

事情是這樣,他因為心肌炎住在高雄榮總,原定要開羈押庭,向法院請假也准了。結果檢方還是直接到醫院把人上銬,拘提到台東開庭。

聽起來很粗暴,但這樣到底算不算違法?

先講一個很多人會誤會的觀念:不是生病就不能拘提。

重點從來不是他有沒有生病,而是檢察官這次抓人,有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講的拘提,是你被合法傳喚,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才可以拘你。如果你真的病到不能出庭,法院也准假了,那當然不能說你是故意不到場。

但這次檢方用的不是第75條,是第76條的逕行拘提。

第76條是說,如果涉嫌的是重罪,或是有逃亡、串證、滅證的疑慮,檢察官就算沒有先傳喚你,也可以直接拘提。

檢方現在主張的就是這個。

所以程序上,檢方是有講出一個法條依據的,不能直接說他違法亂抓。

但我覺得這個案子,真正該吵的不是法條,是另一件事:醫生到底怎麼說的?

如果今天心臟科醫師的評估是,病人狀況根本不適合離院,長途移送會有生命危險,那就算檢察官有第76條的理由,手段上也必須再三衡量。

有沒有必要急成這樣?不能改期嗎?不能視訊嗎?難道開羈押庭比一條命還急?

這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強制處分是為了讓訴訟走得下去,不是為了展現公權力。

當然,反過來也一樣。如果醫院已經評估完,治療告一段落,人其實已經可以出院,沒有繼續住院的必要,那檢方依法執行,就很難說他不對。

目前檢方的說法是,執行前有確認過,醫療處置已經完成。法院也在10月27日凌晨,認定這次拘提程序合法,裁定700萬交保。

所以我不會直接跟你說這次拘提一定違法。

但這不代表我們不用討論裡面的風險。

我想說的是,追訴犯罪很重要,但一個人在判決確定前,他還是個人,他生病了,就還是有接受醫療照護的基本權利。

司法要怎麼追,又要怎麼顧及人的身體和生命,這中間的平衡,才是這個案子最值得我們去想的地方。

#吳俊立 #拘提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