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河口湖命案,跨境審判的困難
要讓楊女親口在台灣的法庭上說出這句話,有多難?
因為楊女現在人在日本,要先被日本審判,判完還要在日本把刑期服完,才有可能回來台灣。
但台灣這邊,檢察官羈押李男,最多只有四個月。四個月內,要嘛起訴,要嘛就只能把人放出來,讓他趴趴走,繼續癡癡地等楊女回來接受訊問。
不然就是走司法互助,請楊女在日本用視訊做筆錄。但這種筆錄不是在台灣的檢察官、法官面前做的,能不能在法庭上當證據,又是另一個難題。
所以很多人以為李男被抓了,真相就大白了。我剛好相反。我認為這個案子最難的部分,現在才開始。
一、台灣可以審,但最關鍵的那個人,不在台灣
管轄權不是問題。如果共謀是在台灣發生的,依刑法第4條,就是在台灣犯罪。就算認定是教唆,李男是本國人,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依刑法第7條,台灣一樣有審判權。
問題是,要證明「李男叫楊女去殺」,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楊女自己怎麼說。但楊女人在日本。
日本有優先管轄權,會先在日本偵查、審判。台日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也沒有受刑人移交協定,楊女如果在日本被判有罪,原則上就要在日本服刑。日本殺人罪最重可以到死刑,就算不是死刑,有預謀的量刑通常也很重。白話講,楊女可能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出現在台灣的法庭。
二、就算拿到日本的筆錄,也不能只靠它定罪
有人會說,請日本把筆錄給台灣就好。這條路有三個關卡。
第一,日方給不給、給多少,要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去請求,台灣不能強制,決定權在日本。
第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判決已經說了,境外的警詢筆錄要類推適用刑訴法第159條之2、之3,重點是被告的反對詰問權有沒有被保障。
第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更直接,未經被告在法庭上對質詰問的證人警詢陳述,不能當作認定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還有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共犯的自白,本來就需要補強證據。
所以,就算楊女在日本說「是李男叫我做的」,只要她不能在台灣法庭接受李男辯護人的詰問,這份筆錄的證據能力就會被打很大折扣。如果楊女在日本選擇不說,或改口說是她一個人做的,那台灣這邊最關鍵的一塊拼圖,就直接不見了。
三、這種劇本,台灣已經發生過
2024年,台籍男子石茂強在泰國曼谷被槍殺。開槍的王綋騰等人逃到柬埔寨,王綋騰事後還錄了一段自白影片給檢察官,說人是他一個人殺的,跟其他人無關。結果回來投案的周昱帆,變成全案唯一被起訴的人。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只認定幫助殺人,判7年;高等法院今年1月認為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撤銷發回。
境外那個人講什麼、願不願意講、能不能被詰問,直接決定台灣這邊的被告,是殺人正犯、幫助犯,還是無罪。
四、時間正在倒數
偵查中羈押,每次2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台南地檢署大概只有4個月,就要決定要不要起訴。
在楊女回不來的情況下,檢方只剩一條路:用客觀證據把犯意聯絡拼起來。
婚姻是不是真的、保單什麼時候保的、是誰叫井女一個人去日本、楊女怎麼進的公司、兩人的通訊紀錄、有沒有金流、凶刀和機票是誰處理的。保險可以證明李男「有動機」,但不能證明李男「下了指令」。
如果客觀證據拼不起來,楊女的供述又進不了台灣法庭,最後就可能出現一個結果:拿刀的人在日本服刑,被認為在背後安排一切的人,在台灣判不了。
這不是縱放,而是無罪推定和證據法則,必然會走到的結果。但也正是這個結果在提醒我們,台日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沒有受刑人移交協定,每一次跨境命案,我們都在付出代價。
井女家屬在等的,從來不是管轄權,而是證據。
#河口湖命案 #跨境犯罪 #教唆殺人 #司法互助 #對質詰問權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