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派出所變偷拍現場,女警同事變被害人:最讓人憤怒的不是判刑,是警察竟然可以不用關⟫
⟪派出所變偷拍現場,女警同事變被害人:最讓人憤怒的不是判刑,是警察竟然可以不用關⟫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n5eAA7xfji4
黃姓員警,被爆出不只是「創意私房」會員,還持有上百部兒少性影像。
更誇張的是,他竟然在派出所廁所裝針孔,偷拍女警如廁。
甚至還偷複製女同事的鑰匙,多次潛入對方住處,在浴室裝針孔,偷拍對方如廁、沐浴。
這已經不是一句「偷拍」可以輕輕帶過。
這是一名警察,把本來應該保護人民、保護同事安全的地方,變成偷拍犯罪現場。
這也是為什麼民眾會炸鍋。
因為一般人看到的不是法律名詞,而是最直覺的荒謬感:
派出所不是應該讓人安心嗎?
女警在自己工作的地方,竟然還要擔心廁所有沒有針孔?
更可怕的是,連住處都被偷打鑰匙、潛入裝針孔。
如果連警察都可以這樣對待自己的女同事,民眾當然會問:
那我們到底要相信誰?
法律上,這類偷拍廁所、浴室的行為,通常會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偷拍影像可以辨識被害人,還涉及非法蒐集、保存、處理個人資料,就可能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兒少性影像,更不是「下載來看而已」。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支付對價而持有,刑度更可達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每一部兒少性影像背後,都不是影片。
那是一個孩子被剝削、被傷害、被反覆觀看的創傷。
這個案子最讓社會不能接受的地方,在於法院最後雖然判了刑,但宣告緩刑五年。
也就是說,法律上他有罪。
可是現實上,他暫時不用入監服刑。
法院也命他支付十二萬元,並服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緩刑不是無罪,也不是沒事。
緩刑期間如果再犯罪或違反法院命令,仍可能被撤銷緩刑,原本的刑度就可能回來執行。
但社會真正憤怒的是:
這不是一次失控。
這不是一時衝動。
這不是單純持有幾張照片。
這是一個警察,長期在派出所偷拍女同事,又潛入女同事住處偷拍,還持有上百部兒少性影像。
這種案件最後不用坐牢,當然會讓民眾懷疑,司法對性隱私犯罪、兒少性剝削以及公務員濫用信任的態度,到底夠不夠嚴肅。
警察的制服,代表的是權力。
也是信任。
當一個穿制服的人,利用職務環境、同事情誼、被害人的信任,去偷拍、去侵入、去收藏兒少性影像,這種傷害絕對不只是個人隱私被侵犯而已。
它傷害的是整個社會對警察的信任。
也傷害每一個女性在職場、住處、公共空間裡最基本的安全感。
偷拍不是小事。
持有兒少性影像不是小事。
警察在派出所偷拍同事,更不是小事。
因為這個案子真正恐怖的地方是:
被害人不是走進黑暗巷弄才遇到危險。
她們是在派出所裡,被自己人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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