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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趙建銘把婚姻中的錢送給別的女人,離婚後真的什麼都不能做嗎?

2026-08-26 01:30:46 UTC

#趙建銘把婚姻中的錢送給別的女人,離婚後真的什麼都不能做嗎?

昨天趙建銘在媒體前親口承認,自己過去曾經對許芊芊「有好感」。

而先前趙翊廷與阿嬤的對話中,更提到爸爸疑似曾送許芊芊名牌包、iPhone,甚至懷疑連房子的頭期款都可能來自爸爸。

這些事情目前都還只是當事人各自的說法,真相如何,當然還要看證據。

但我看到這則新聞,想到的是很多婚姻中的另一半最痛的一件事:

#我跟你一起辛苦賺的錢,你卻大把大把拿去送給另外一個人,法律真的完全沒辦法嗎?

其實不一定。

依照民法第1020條之1特別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中,把自己的婚後財產無償送給別人,如果因此損害另一方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簡單講,#婚後賺的財產雖然不是一人一半鎖在保險箱裡,但也不是想在離婚前全部送光,就一定沒事。

只是這條法律有一個非常大的陷阱:

#時間短得嚇人。

從知道有撤銷原因開始,只有6個月。

而且從贈與行為發生開始,超過1年,撤銷權也會消滅。

所以如果真的發現另一半在婚姻中大量把財產送給第三人,千萬不要只是生氣,因為你氣個一年,法律上的撤銷權可能也跟著氣沒了。

另外,現在趙建銘才親口承認對許芊芊有好感,陳幸妤雖然已經跟趙建銘離婚,還是有機會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要是婚內出軌,不會因為現在離婚而變成不能提告。

而如果許芊芊當時也有婚姻,情況其實是對稱的,她的丈夫同樣可能是婚姻中的受害者,一樣可以提告趙建銘。

而陳幸妤是否可以連同許芊芊一起告侵害配偶權,就看許芊芊跟趙建銘互動的證據是否達到踰矩的程度了。

但如果把金錢往來、親密互動、時間點、雙方婚姻狀態全部拼在一起,有時候法律看到的,就會是完全不同的一幅圖。

婚姻結束了,不代表婚姻存續期間受到的傷害,也全部跟著歸零,該討回來的,一樣都不會少。

#婚姻法律 #剩餘財產分配 #侵害配偶權 #離婚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