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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把藥放進女工讀生的水壺,真的只是在「測試藥效」?】

2026-09-05 08:06:16 UTC

【把藥放進女工讀生的水壺,真的只是在「測試藥效」?】


新北市淡水一名女大學生在藥局擔任藥師助理,8月26日晚間飲用私人水壺內的水時,發現水呈現白色混濁並帶有苦味,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意識模糊等症狀,返家後甚至一度「斷片」。


女學生於8月28日攜帶水壺報案。警方初步檢驗,水中呈現苯二氮平類藥物陽性反應;調閱監視器後,也發現藥局陳姓負責人曾經開啟水壺並有投放物品的動作。


陳姓負責人否認投入的是管制藥物,卻承認曾將所謂「過期藥品」放進水壺,辯稱只是為了測試藥效或開玩笑。目前案件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確切藥物成分及濃度仍待正式鑑驗。


我看到這個案件,第一個疑問就是:


如果真的只是測試藥效,為什麼不是用專業儀器或正常程序測試?


為什麼測試的容器,偏偏是女工讀生的私人水壺?


為什麼事前沒有告知,也沒有取得她的同意?


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不能把另一個毫不知情的人,當成測試藥效的實驗品。


從法律攻防來看,這個案件對被告非常不利的地方,是目前已有監視器畫面、水壺殘留物初篩結果、女學生飲用後的生理反應,以及負責人自己承認曾經放入某種藥物。這些證據如果在後續鑑驗及偵查中能夠互相吻合,遭認定有罪的風險確實非常高。


至於「測試過期藥品」的說法,恐怕很難通過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而且法官,檢察官一旦認為這說法是虛假的,很可能讓這名被告遭到重判。


若正式鑑驗確認是第三級毒品,而且能證明行為人明知其成分,仍以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女學生施用,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確實做了這件事,與其繼續提出不合常理的說法,更應該誠實交代、真誠道歉,負擔醫療及精神損害賠償,並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才有可能獲得比較輕的處罰。


一個掌握藥物專業知識的人,更應該知道藥品可以救人,也可能傷人。


「開玩笑」三個字,絕對不能成為拿別人的身體冒險的免責符。


新聞來源:中央社、警政署警政報馬仔,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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