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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華爾街女神母女殺姑姑,就可以多分一點遺產嗎?

2026-10-03 02:19:02 UTC

華爾街女神母女殺姑姑,就可以多分一點遺產嗎?

「華爾街女神」陳莉婷與母親胡青青的案件,最近又因為殺人未遂等案引發討論。

根據法院判決資料,被害人陳淑昭與胡青青、陳莉婷之間,確實曾經有「共同繼承不動產」的關係。後來雙方因為財產發生嚴重糾紛,甚至演變成殺人未遂案件。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胡青青與陳莉婷因金錢糾紛,預謀殺害陳淑昭,並在她住處以鐵鎚等物攻擊,所幸鄰居及時發現報警,陳淑昭才倖免於死。母女一、二審均被判殺人未遂罪有期徒刑8年,目前案件仍在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但這裡有一個很值得談的繼承法問題:

如果今天有好幾個人共同繼承遺產,其中一個人為了財產,故意把另一個繼承人殺掉,是不是就能少一個人分,自己拿得更多?

答案當然不是。

首先,遺產一旦已經發生繼承,某位繼承人取得的權利原則上就已經成為他的財產。即使這個繼承人後來死亡,他的財產也是進入「他自己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再來繼承,而不是直接平均分回原來其他共同繼承人。

所以不能簡單理解成「殺掉一個共同繼承人,其他人就自動多分」。

但是民法還設了一道非常重要的防線。

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果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者雖然沒有殺死對方,但因此受到刑之宣告,就可能喪失繼承權。

換句話說,法律不容許一個人透過殺害被繼承人,或殺害與自己具有繼承競爭關係的應繼承人,來增加自己的繼承利益。

而且連「沒有殺成功」都有可能出事。

因為條文明文規定,雖未致死,但因此受刑之宣告,也屬於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這就是繼承法非常有意思的地方:

你不能一方面想透過犯罪排除其他繼承人,另一方面又回頭主張自己還有資格繼承。

不過,回到「華爾街女神」這個具體案件,仍然要特別提醒:

是否會因此喪失某一筆特定遺產的繼承權,還要進一步確認陳淑昭是不是民法第1145條所稱,同一繼承關係中的「應繼承人」、該筆遺產何時開始繼承,以及當時各人的繼承法律關係,不能只因為三個人曾經共同繼承不動產,就直接認定母女一定喪失全部已取得的家族財產。

刑事案件是一回事,繼承權喪失又是另一個需要個別判斷的法律問題。

這個案件真正值得我們看到的是:

為了爭財產而犯罪,最後可能不只是刑事責任。

你原本想要拿到的財產,法律也可能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有些財產爭議,算到最後,最昂貴的從來都不是律師費,而是為了錢,把自己的人生也一起賠了進去。

#華爾街女神 #繼承 #殺人未遂 #家族財產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