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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2026-10-06 08:16:22 UTC

「想跟李多慧當鄰居,就來找我買房。」

這句話乍看只是房仲的行銷話術,但問題是,如果因為這句話,加上銷售的房屋資訊,就足以讓大家知道李多慧究竟住在哪一個社區,那恐怕就不只是行銷創意,而是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的問題。

根據鏡新聞報導,日前有房仲以「想跟多慧變成鄰居歡迎找我」作為賣房宣傳,引發不少網友質疑,認為這等於拿李多慧的私人生活及住處作為銷售噱頭。李多慧的經紀公司也表示,相關內容並未經過本人或公司的同意,並呼籲大家不要再轉傳或猜測她的住處資訊。

我認為,這件事真正的法律重點,不在於有沒有直接把「完整門牌地址」寫出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只要透過相關資訊的組合,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特定個人的居住地點,就有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所以,如果房仲一方面告訴大家「李多慧就住在這附近、住在這個社區」,另一方面又提供正在銷售的房屋、社區名稱、照片或地點,讓社會大眾可以因此推知她實際生活的區域,這就可能已經涉及對個人資料的利用。

尤其房仲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促成房屋交易、增加自己的業績,如果沒有合法利用個資的依據,又進一步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以及「足以造成他人損害」等要件,就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是否真的成立犯罪,還是要看房仲原始貼文到底揭露了多少資訊,以及主觀上是否符合刑事責任的要件,不能只看到一句廣告詞就直接認定犯罪。

但這件事情也提醒所有做行銷的人:

藝人是公眾人物,不代表她的家也是公共資訊。

可以介紹房子,可以介紹社區,
但最好不要把「別人住在哪裡」變成自己的銷售話術。

因為對你來說可能只是一句廣告,
對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涉及隱私,甚至人身安全。

新聞來源:鏡新聞,2026年10月6日
「女神淪銷售噱頭?房仲稱『想跟李多慧當鄰居找我』遭炎上」

#李多慧 #個資法 #隱私權 #房仲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