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次被跟蹤,法律真的就沒辦法了嗎?難道要等到第二次,甚至有人受傷了,警察才能管?
第一次被跟蹤,法律真的就沒辦法了嗎?難道要等到第二次,甚至有人受傷了,警察才能管?
最近看到一個新聞,真的很生氣。
女歌手許靜芳在台北街頭,被陌生男子搭訕、尾隨,甚至被拉扯手臂和肩膀,嚇到當場崩潰大哭。報導說她事後有一個月不敢出門。
我看到只想問一句:女生走在路上,連拒絕陌生人的權利都沒有了嗎?
中視新聞這次有提到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只有一次跟蹤,到底能不能報警處理?」
很多人聽到答案會很錯愕。
我們有《跟蹤騷擾防制法》,但這部法的要件確實需要「反覆、持續」的行為。所以如果是單次、很短暫的跟蹤,實務上確實有可能被認為不符合跟騷法。
但,這不代表只有一次,法律就完全管不到。
這是大家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就算跟騷法這次用不上,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處理。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就寫得很清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還不聽的,就算只有一次,也可以罰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意思是,你不需要傻傻等到被同一個人跟第二次,才有被保護的資格。
那如果對方不只是跟,還動手拉人呢?那就更嚴重了。
拉扯如果造成受傷,就可能涉及刑法277條的傷害罪。
如果硬是把人抓住不讓人走,可能構成刑法304條強制罪,更嚴重的話,甚至會到302條妨害自由。
就算沒受傷,只要對人動手動腳,社維法第87條也可以罰1萬8以下。
如果整個過程跟性或性別有關,也還有《性騷擾防治法》可以一併評價。
所以拜託大家,不要再有「只有一次,警察不會理」這種觀念,放任對方為所欲為。
最後也想跟所有女生說,如果在路上遇到被陌生人一直跟著、糾纏,請不要怕丟臉,馬上走進便利商店請店員幫忙,立刻打110。手機如果可以,盡量錄影、保留證據。
法律存在的目的,應該是預防傷害,不是等到有人真的受傷了才來算帳。
我最無法接受的畫面就是:被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求救,卻只得到一句「他才第一次啦,等第二次再來報警。」
要等到什麼時候?等到下一次?等到出人命嗎?
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被一路尾隨、拉扯的是你的家人,你能接受警察只回你一句「等下次再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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