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未開燈遭檢舉法官認違規取證撤銷罰單
『立勤小學堂』
法官撤銷罰單的理由是因為證明用路人行經隧道沒開燈的證據,是一個行車監視器拍攝的畫面,而邊開車使用行車記錄器蒐證別人違規,這樣的行為本身也是違規,因此法官認為這樣的證據不能用。
法院這樣的見解蠻棒的,未來違法搜證來的證據不能用,應該會有更多罰單被撤銷,那些檢舉達人,要先自己沒違規才能來舉發別人。
『台視新聞』未開燈遭檢舉法官認違規取證撤銷罰單
感謝記者陳子揚採訪
男子開車進入隧道,因為沒開大燈,遭後方車輛駕駛一分鐘內舉證2次,因此吞了2張罰單,不過他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而法官調閱行車記錄器後,撤銷了他的一張罰單,原因是檢舉人為了舉證,一邊開車一邊用手去調整行車紀錄器,這部份已經算違規蒐證,因此認定行車紀錄器畫面不具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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