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想抓外遇,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
#想抓外遇,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
最近新竹有一名妻子懷疑先生外遇,為了掌握先生到底去了哪裡,偷偷把一顆 AirTag 塞進先生的背包。
結果外遇證據還沒抓到,AirTag先被先生發現。
先生報警提告,最後法院認為,雖然 AirTag 並沒有錄影、錄音,也不能回放完整軌跡,所以不算「竊錄」,但是長時間利用設備掌握先生非公開的行蹤,仍然侵害隱私。
最後太太被判罰金3萬6,000元、緩刑2年,而且因為雙方是夫妻,這個行為也被認定屬於家庭暴力。
其實這種事情,我看過真的不少。
以前有人懷疑另外一半外遇,找徵信社在車上裝GPS,也有人想在房間裡面裝針孔,就是希望能夠直接抓到另一半跟小三、小王在一起的證據。
問題是,姦還沒抓到,自己先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現在比較有經驗的徵信社其實也很聰明,因為他們也不想自己變成共犯,所以很多根本不願意幫客戶亂裝GPS或針孔。
我甚至還聽過另外一種更荒謬的情況。
有的徵信社跟客戶說:
「我們已經幫你裝GPS了。」
其實根本沒有裝。
然後每天告訴客戶今天去了哪裡、追了什麼地方,最後再跟客戶說:「還是沒有抓到。」
因為真的裝下去,搞不好連徵信社自己都一起被告。
所以我一直很想給婚姻中懷疑另外一半的人一個忠告:
你真的沒有必要為了告侵害配偶權,非得抓姦在床。
現在的侵害配偶權案件,法院看的並不是有沒有拍到兩個人發生性行為。
LINE對話、Messenger、IG私訊、限時動態、照片、共同出遊、住宿紀錄,甚至兩個人聯絡的時間、頻率,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證據。
我常常被問:
「到底要曖昧到什麼程度,才算侵害配偶權?」
這裡我舉一個很具體的法院案例。
過去就曾經有一名女子,明明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卻在半夜連續打了三十幾通電話給這名男子。
沒有抓到兩個人在床上。
甚至光從這個行為本身,也不能證明兩個人一定有發生性關係。
但是法院最後仍然判這名女子賠償元配5萬元。
理由其實很容易理解。
你明明知道這個男人已婚,還在半夜不斷打電話給他,這種互動已經不是一般正常朋友應有的分際,而且足以讓他的配偶感受到婚姻關係受到干擾。
這就是侵害配偶權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不是一定要嚴重到抓姦在床才可以告。
而是法院會從兩個人的互動時間、內容、頻率、親密程度,整體判斷是不是已經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的界線。
當然,越嚴重,通常賠得也越多。
只是侵害程度比較輕,可能賠幾萬元;如果已經有長期交往、親密照片、旅館紀錄甚至發生性行為,賠償金額當然就可能往上增加。
所以如果你真的懷疑另外一半外遇,我反而會建議先問一個有家事案件經驗的律師:
現在手上的證據夠不夠?
接下來還可以合法蒐集什麼?
哪些事情千萬不要做?
因為合法取得證據的方法,其實比很多人想像中多。
真的不要為了出一口氣,偷偷裝GPS、AirTag、針孔,甚至破解對方手機或帳號。
最後小三、小王還沒告成,自己反而先被抓去當被告。
那才真的是:
抓姦沒抓到,先把自己抓進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