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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想抓外遇,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

2026-08-30 05:43:07 UTC
 

#想抓外遇,最後卻把自己抓成家暴犯?

最近新竹有一名妻子懷疑先生外遇,為了掌握先生到底去了哪裡,偷偷把一顆 AirTag 塞進先生的背包。

結果外遇證據還沒抓到,AirTag先被先生發現。

先生報警提告,最後法院認為,雖然 AirTag 並沒有錄影、錄音,也不能回放完整軌跡,所以不算「竊錄」,但是長時間利用設備掌握先生非公開的行蹤,仍然侵害隱私。

最後太太被判罰金36,000元、緩刑2年,而且因為雙方是夫妻,這個行為也被認定屬於家庭暴力。

其實這種事情,我看過真的不少。

以前有人懷疑另外一半外遇,找徵信社在車上裝GPS,也有人想在房間裡面裝針孔,就是希望能夠直接抓到另一半跟小三、小王在一起的證據。

問題是,姦還沒抓到,自己先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現在比較有經驗的徵信社其實也很聰明,因為他們也不想自己變成共犯,所以很多根本不願意幫客戶亂裝GPS或針孔。

我甚至還聽過另外一種更荒謬的情況。

有的徵信社跟客戶說:

「我們已經幫你裝GPS了。」

其實根本沒有裝。

然後每天告訴客戶今天去了哪裡、追了什麼地方,最後再跟客戶說:「還是沒有抓到。」

因為真的裝下去,搞不好連徵信社自己都一起被告。

所以我一直很想給婚姻中懷疑另外一半的人一個忠告:

你真的沒有必要為了告侵害配偶權,非得抓姦在床。

現在的侵害配偶權案件,法院看的並不是有沒有拍到兩個人發生性行為。

LINE對話、MessengerIG私訊、限時動態、照片、共同出遊、住宿紀錄,甚至兩個人聯絡的時間、頻率,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證據。

我常常被問:

「到底要曖昧到什麼程度,才算侵害配偶權?」

這裡我舉一個很具體的法院案例。

過去就曾經有一名女子,明明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卻在半夜連續打了三十幾通電話給這名男子。

沒有抓到兩個人在床上。

甚至光從這個行為本身,也不能證明兩個人一定有發生性關係。

但是法院最後仍然判這名女子賠償元配5萬元。

理由其實很容易理解。

你明明知道這個男人已婚,還在半夜不斷打電話給他,這種互動已經不是一般正常朋友應有的分際,而且足以讓他的配偶感受到婚姻關係受到干擾。

這就是侵害配偶權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不是一定要嚴重到抓姦在床才可以告。

而是法院會從兩個人的互動時間、內容、頻率、親密程度,整體判斷是不是已經逾越一般朋友正常交往的界線。

當然,越嚴重,通常賠得也越多。

只是侵害程度比較輕,可能賠幾萬元;如果已經有長期交往、親密照片、旅館紀錄甚至發生性行為,賠償金額當然就可能往上增加。

所以如果你真的懷疑另外一半外遇,我反而會建議先問一個有家事案件經驗的律師:

現在手上的證據夠不夠?

接下來還可以合法蒐集什麼?

哪些事情千萬不要做?

因為合法取得證據的方法,其實比很多人想像中多。

真的不要為了出一口氣,偷偷裝GPSAirTag、針孔,甚至破解對方手機或帳號。

最後小三、小王還沒告成,自己反而先被抓去當被告。

那才真的是:

抓姦沒抓到,先把自己抓進法院。

#侵害配偶權 #外遇 #離婚 #AirTag #劉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