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2026-10-01 15:37:13 UTC
遭控摸住戶,連7歲女童也受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人,未來法律上竟然可能還可以繼續當保全! 新北林口一名社區保全遭多名住戶指控性騷擾,有住戶表示遭到肢體碰觸,甚至還有7歲女童被環抱。目前案件已經由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偵辦。 當然,在法院判決確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這名保全有罪。 但這個案件卻讓我注意到一個更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什麼樣的前科,不能當保全? 依照《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曾經犯下殺人、強盜、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特定犯罪,原則上可能構成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犯上面的罪,但最終判緩刑,一樣不會喪失保全資格。 問題來了。 如果今天行為構成的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它並沒有被直接列在《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的特定犯罪名單裡。 換句話說,如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但最後判刑沒有超過6個月,仍然能繼續擔任保全。 這就出現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制度問題。 保全不是一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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