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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刑事】打匹克球把對手打到眼瞎,要不要抓去關?

2026-09-12 02:57:16 UTC

打匹克球把對手打到眼瞎,要不要抓去關? Threads上,看到一則發文,一名身高約180公分的男子在網前截擊,球直接打中對面女生的眼睛。 女生剛好沒有戴眼鏡,被球擊中後馬上下場休息,並表示自己的視線已經開始模糊。男方及現場部分球友隨即陪同她就醫,至於後來有沒有留下視力受損等後遺症,我就不清楚了。 近年匹克球非常流行,但球場距離近、攻防速度快,當雙方都站在網前時,一記快速截擊,對手可能連閃躲的時間都沒有。 如果真的把對手打到眼睛受傷,甚至失明,擊球的人要不要負過失傷害罪?是不是應該抓去關? 答案是不一定。 我曾經處理過一件更嚴重的運動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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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單身女員工懷孕不想公開,主管可以告訴其他同事嗎?

2026-09-11 15:32:09 UTC

單身女員工懷孕了,但她不希望其他人知道。公司擔心她搬重物,或與別人碰撞,可以把她懷孕的消息告訴其他同事嗎? 這是我今天一早到苗栗分享職場霸凌議題時,現場聽到的一個好問題。 每次演講最大的收穫,往往不只是我分享了什麼,而是觀眾提出的問題五花八門,卻都非常貼近真實的職場,也值得我們再三思考。 懷孕涉及員工的身體與健康資訊,也是高度私密的個人資料。即使主管的出發點是善意,希望保護她,也不能因此直接向全公司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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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監視器平常都在錄, 怎麼家長一要看,就突然「洗掉」了?

2026-09-11 14:31:51 UTC

監視器平常都在錄, 怎麼家長一要看,就突然「洗掉」了? 看到這則中視新聞的獨家報導,我第一個覺得奇怪的,其實就是這件事。 家長指控,女兒在安親班因為功課不會,被老師扯耳朵、打手。事情發生後,家長當然希望調閱監視器,確認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 結果安親班卻表示,監視器畫面已經洗掉、沒有錄到。 這個說法真的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嗎? 如果安親班明明裝有監視器,正常情況下每天也都在錄影,怎麼會這麼巧,偏偏發生爭議、家長要求調閱的時候,最重要的那一段畫面就不見了? 如果監視器根本沒有保存功能,那過去裝這些監視器是做什麼的? 裝假的嗎? 如果平常都有保存功能,為什麼偏偏這一天沒有? 這種說法不但沒有消除家長的疑慮,反而很容易讓人產生「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當然,在證據還沒有調查清楚以前,我們不能直接斷定業者就是故意刪除監視器畫面。 但也正因如此,我認為這件事情不能只停留在一句「洗掉了」就算了。 如果老師真的有對孩子扯耳朵、打手,而且程度已經達到對兒童身心虐待,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所禁止的行為。 如果進一步造成孩子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那麼,監視器畫面就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證據。 如果已經有具體犯罪嫌疑,而且有證據遭刪除、滅失的可能,我認為檢警就應該儘速依法保全證據,必要時聲請搜索,將監視器主機、硬碟或相關儲存設備扣押,交由數位鑑識人員分析。 現在警方的數位鑑識技術,有可能透過鑑識把部分甚至完整影像找回來。 一個孩子在安親班裡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家長不應該只能得到一句: 「畫面洗掉了。」 新聞來源:中視新聞 #兒童保護 #安親班 #不當管教 #監視器 #劉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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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如果這都不算「罪大惡極」,到底什麼才算?

2026-09-10 03:31:29 UTC

如果這都不算「罪大惡極」,到底什麼才算? 這兩天接受中時新聞網採訪,談到台中賓士男二度輾壓護理師死亡的案件。 記者問了一個很直接,也可能是很多人心裡都在問的問題: 「到底什麼樣的犯罪,才算罪大惡極?」 我認為這個問題,真的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 依目前曝光的案情,一名護理師走在路上遭車撞倒。 如果第一次只是駕駛疏失,那是一場令人遺憾的交通事故。 但是,如果後續證據真的證明,駕駛明明知道人已經倒在地上,卻刻意迴轉,把車再開回去,對著一個已經毫無防禦能力的人再次輾壓,最後造成死亡,我很難把這樣的行為再稱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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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場車禍,為什麼最後會變成殺人案?

2026-09-09 15:10:16 UTC

一場車禍,為什麼最後會變成殺人案? 關鍵就在那個「迴轉」。 第一次撞到人,如果真的是駕駛疏失,法律上原本可能只是過失傷害,甚至還有和解、撤告、賠償、認錯的空間。 但依目前檢警調查,這名駕駛撞倒護理人員之後,竟然又把車開回來,再次輾壓倒在地上的人。 如果最後法院認定,他明知道被害人倒在地上,仍刻意駕車輾壓,而且具有使人死亡的故意,那就不是什麼「一時不小心」。 那是另一個全新的決定。 也是一個可能直接把案件從過失犯罪,推進故意殺人罪的決定。 最讓人無法接受的,就是這一點。 第一次撞擊,你可以說是失誤。 第二次迴車再輾,就很難再用「意外」兩個字輕輕帶過。 一個人倒在地上,最需要的是救護,不是再一次被車輪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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