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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民事】【同一條街,為什麼出現兩家「林家火雞肉飯」?】

2026-07-21 14:35:09 UTC

「店是我創的,你怎麼把商標登記成自己的?」 「當初不是你同意我接手經營的嗎?現在生意做起來,怎麼又說招牌是你的?」 嘉義市XX路最近出現兩家相距約130公尺、都叫「林家火雞肉飯」的店家。 一邊是創始人阿興師與回來接班的兒子;另一邊則是曾經接手老店經營的外甥女。 這場糾紛看起來是在爭商標,但真正的問題,可能早在四年前交接店面時,就已經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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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鄰居真的很吵,為什麼錄音錄影還是告不贏?⟫

2026-07-21 01:15:39 UTC

「他每天不定時吼叫、敲擊,我已經焦慮到睡不著了!」 「可是其他鄰居都沒有反映,真的有吵到一般人無法忍受嗎?」 現代人居住空間密集,樓上腳步聲、孩童奔跑、拖拉家具、洗衣機運轉,甚至鄰居說話或唱歌的聲音,都可能成為衝突的導火線。 最近一名李姓男子主張,樓下鄰居的重度身心障礙兒子不定時吼叫、敲擊,已造成他焦慮及睡眠障礙,因此依民法請求法院禁止噪音侵入住所,並索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李姓男子一、二審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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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父親的商標到期3個月,二女婿就申請新商標:難道這才是命案導火線?⟫

2026-07-20 01:38:52 UTC

新竹音樂教室命案發生後,部分媒體曾報導,案發前夕音樂教室剛好變更負責人,因此推測雙方可能因經營權異動而爆發衝突。 不過,死者妻子,也就是王家二女兒,近日發表聲明,表示音樂教室在案發前並沒有更換負責人或股東。為了確認這件事,我特別查閱公開的公司登記資料。就目前查到的內容來看,這項聲明應該沒有問題,至少看不出命案發生前夕有任何負責人變更。 但進一步追查後,卻發現同一個地址,曾經存在三個不同的公司主體。 最早的是「OOO有限公司」,於民國59年成立,地址就在新竹市東區OO路OO號,也就是這間音樂教室所在地。這家公司後來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解散。 接著,在民國100年6月,同一地址又成立了OOO【音樂】有限公司。目前公開登記的代表人是王家三女兒,最後一次核准變更是在民國105年3月。從登記資料來看,這家公司近年並沒有再變更負責人,不過特別注意的是王家三女兒同時也擔任父親的遺產管理人,因為這公司股東目前是這樣登載。 另外,二女婿紀姓男子則在民國104年12月,於同一地址成立了OO【藝術】有限公司,並從公司設立時起就擔任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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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這不是我嗎?為什麼用我做廣告?我卻不知道】

2026-07-20 01:37:20 UTC

【這不是我嗎?為什麼用我做廣告?我卻不知道】 「這不是你的照片,是AI生成的。」 「但長得跟我一樣,還拿來賣衣服?」 一名男模質疑某品牌AI廣告與自己高度相似,引發討論。品牌道歉並下架圖片,但稱未以特定人士為對象。 問題是:只說「AI生成」就不用負責嗎? 答案是否定的。 AI只是工具,法律看的是結果是否侵權。若AI圖片在五官、體態等特徵上足以讓人辨識為特定人士,可能侵害肖像權。 品牌不能只說「沒用他的照片」,因為肖像權保護的是個人形象被使用的自主權。 依民法,當事人可要求下架、停止使用,並請求賠償。對模特兒而言,還可能涉及授權費與工作機會損失。 是否侵權仍需判斷,例如: 是否能被辨識為本人? 相似程度是否整體高度一致? 品牌是否接觸過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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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2026-07-16 13:39:49 UTC

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日前,新竹有一名女子,深夜進入一棟大樓,搭電梯來到日語補習班門口。她疑似真的忍不住,竟然直接在門口就地解放,結束後沒有清理,就這樣離開現場。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除了替補習班老闆感到崩潰,也會忍不住想問: 人有三急,法律上有沒有一種「緊急大便權」? 答案是,法律裡當然沒有「緊急大便權」這五個字。不過,如果真的碰到突發腹瀉,已經到完全控制不了、再忍可能傷害身體的程度,刑法上確實可能往「緊急避難」的方向討論。 簡單來說,就是人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更嚴重的危險,不得已做出原本可能違法的事情,法律有時候可以給予體諒。 但「緊急大便權」不是本人宣布就成立。 不能只要說一句: 「法官,我那時候真的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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