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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民事】⟪父親的商標到期3個月,二女婿就申請新商標:難道這才是命案導火線?⟫

2026-07-20 01:38:52 UTC

新竹音樂教室命案發生後,部分媒體曾報導,案發前夕音樂教室剛好變更負責人,因此推測雙方可能因經營權異動而爆發衝突。 不過,死者妻子,也就是王家二女兒,近日發表聲明,表示音樂教室在案發前並沒有更換負責人或股東。為了確認這件事,我特別查閱公開的公司登記資料。就目前查到的內容來看,這項聲明應該沒有問題,至少看不出命案發生前夕有任何負責人變更。 但進一步追查後,卻發現同一個地址,曾經存在三個不同的公司主體。 最早的是「OOO有限公司」,於民國59年成立,地址就在新竹市東區OO路OO號,也就是這間音樂教室所在地。這家公司後來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解散。 接著,在民國100年6月,同一地址又成立了OOO【音樂】有限公司。目前公開登記的代表人是王家三女兒,最後一次核准變更是在民國105年3月。從登記資料來看,這家公司近年並沒有再變更負責人,不過特別注意的是王家三女兒同時也擔任父親的遺產管理人,因為這公司股東目前是這樣登載。 另外,二女婿紀姓男子則在民國104年12月,於同一地址成立了OO【藝術】有限公司,並從公司設立時起就擔任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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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這不是我嗎?為什麼用我做廣告?我卻不知道】

2026-07-20 01:37:20 UTC

【這不是我嗎?為什麼用我做廣告?我卻不知道】 「這不是你的照片,是AI生成的。」 「但長得跟我一樣,還拿來賣衣服?」 一名男模質疑某品牌AI廣告與自己高度相似,引發討論。品牌道歉並下架圖片,但稱未以特定人士為對象。 問題是:只說「AI生成」就不用負責嗎? 答案是否定的。 AI只是工具,法律看的是結果是否侵權。若AI圖片在五官、體態等特徵上足以讓人辨識為特定人士,可能侵害肖像權。 品牌不能只說「沒用他的照片」,因為肖像權保護的是個人形象被使用的自主權。 依民法,當事人可要求下架、停止使用,並請求賠償。對模特兒而言,還可能涉及授權費與工作機會損失。 是否侵權仍需判斷,例如: 是否能被辨識為本人? 相似程度是否整體高度一致? 品牌是否接觸過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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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2026-07-16 13:39:49 UTC

我忍不住了,可以主張『緊急大便權』嗎?」 日前,新竹有一名女子,深夜進入一棟大樓,搭電梯來到日語補習班門口。她疑似真的忍不住,竟然直接在門口就地解放,結束後沒有清理,就這樣離開現場。 看到這則新聞,大家除了替補習班老闆感到崩潰,也會忍不住想問: 人有三急,法律上有沒有一種「緊急大便權」? 答案是,法律裡當然沒有「緊急大便權」這五個字。不過,如果真的碰到突發腹瀉,已經到完全控制不了、再忍可能傷害身體的程度,刑法上確實可能往「緊急避難」的方向討論。 簡單來說,就是人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更嚴重的危險,不得已做出原本可能違法的事情,法律有時候可以給予體諒。 但「緊急大便權」不是本人宣布就成立。 不能只要說一句: 「法官,我那時候真的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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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我只是在群組糾正他,怎麼變成職場霸凌?」

2026-07-13 14:20:55 UTC

「我只是在群組糾正他,怎麼變成職場霸凌?」 「他每天遲到,我在群組提醒一下,有什麼不對?」 「工作做錯了,難道主管連罵都不能罵?」 「我只是希望其他員工引以為戒,這也算公開羞辱嗎?」 很多主管以為,在LINE、Teams或公司群組裡公開責罵員工,只是比較有效率的管理。 但對員工而言,可能是被點名、被圍觀,甚至被數十名同事一起檢視的公開羞辱。 更麻煩的是,員工當下不一定會申訴。 他可能忍了一年、兩年,直到公司考績不佳、調職,甚至準備請他離職時,才回頭整理過去所有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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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她這樣對小孩,難道還不算霸凌嗎?」

2026-07-13 07:15:09 UTC

「她這樣對小孩,難道還不算霸凌嗎?」 台南一名國小女童指控校護多次刁難。 遺失視力檢查單時遭到責備; 受傷要擦藥,卻被要求先念出藥品名稱及成分; 施打疫苗時,女童也因害怕而不敢進行。 家長認為孩子因此受到身心傷害,向校方與護理師求償30萬餘元。 但法院最後認定,不構成法律上的校園霸凌,家長敗訴確定。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難以理解。 問題在於,法律上的「霸凌」,不是只要說話不客氣、管理方式不適當,或者讓孩子感到恐懼,就一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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