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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

【民事】《樓上噪音不是你說很吵就會贏 真正決勝負的 是你有沒有把證據留下來》

2026-03-14 02:25:09 UTC

鄰居噪音這種案件,很多人都是真的被折磨得很慘,但進到法院後,最常輸的原因,不是因為沒受害,而是因為證據不夠完整。 你覺得樓上每天像在搬家、敲地板、拖家具,甚至半夜還不停發出聲音,這些感受當然很真實,但法院不會只憑一句「真的很吵」就認定對方違法。 所以遇到噪音糾紛,蒐證方式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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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幫人當保人,最後自己變背鍋俠?Gogoro創辦人留下1.5億債務神隱,尹衍樑跨海追債》

2026-03-14 02:03:47 UTC

很多人看到這個新聞,第一個反應可能是商場恩怨,但如果從法律角度看,其實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保證人代償」案例。 故事大致是這樣。 2017年,Gogoro創辦人陸學森向兆豐銀行借款549萬美元,當時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出面當保證人。結果債務到期後,銀行發現仍有約462萬美元本息沒有清償,身為保證人的尹衍樑,為了維護自己的信用與聲譽,只能先代為清償,金額約新台幣1.5億元。 法律上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保證人替債務人還錢之後,就取得「求償權」。 簡單說 銀行拿到錢了 但保證人可以向真正借錢的人討回來。 問題就在於,如果債務人失聯,或是把資產轉移到海外,事情就會變得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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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梳妝台之亂:貨架上可以搶,推車裡再拿,可能就不是搶購,是犯罪了》

2026-03-14 01:47:46 UTC

最近好市多一款兒童梳妝台爆紅,現場直接上演搶購大戰。 有人整區搬走,像在掃貨。 有人站在旁邊擋人,不讓別人拿。 更誇張的是,還有人直接從別人的推車裡把商品拿走,覺得「反正還沒結帳,不算偷」。 但法律上,事情真的不是這樣看。 先講一個最重要的觀念。 擺在貨架上的商品,在還沒結帳之前,所有權都還是賣場的,不是消費者的。 所以就算有人站在那邊大喊「這區我全包了」,法律上也沒有任何效力。 你喊得再有氣勢,也不會因此自動變成這批貨的主人。 也就是說, 貨架上的東西,原則上大家都可以拿。 誰先喊,不算。 誰聲音大,不算。 誰找朋友來圍場,也不算。 真正有風險的,是後面兩種行為。 第一種,是用身體擋人,不讓別人拿。 如果只是嘴巴講「不要拿」,通常還不至於有刑責。 但如果已經出現擋路、拉人、推擠,甚至威脅別人不准拿,那就不是一般搶購而已,而可能會踩到強制罪。 因為法律不保護「我先看到、我先喊到」這種優先權, 但會處理「你用身體或威脅逼別人不能拿」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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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春酒送員工的啞鈴手燈,若像到讓粉絲一眼認出,問題就不只是「致敬」而已》

2026-03-12 05:05:24 UTC

台灣有連鎖健身房在2026年3月11日被報導,春酒準備了一款啞鈴造型手燈作為紀念品,卻被質疑外型與韓國虛擬男團PLAVE的應援手燈過於接近,爭議一路燒進台灣與韓國粉絲圈。健身房方面則回應,這是春酒紀念品、不是商業商品,並表示會取消相關使用環節。 很多人看到這種新聞,第一反應會是: 又沒有拿來賣,真的有違法嗎? 答案是,有可能。 著作權法的問題,從來不只是「有沒有賣」。 真正的重點是,你是不是把別人受保護的創作表達,拿來重製、改作,或者做出實質近似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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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被害人意見納入假釋審查,我支持。 但如果修到「一律不得假釋」,真的就是好制度嗎?》

2026-03-11 15:55:27 UTC

新北校園命案定讞後,有立法委員表示,將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主張假釋審查必須參酌被害人意見,並依照重大犯罪情節來分級假釋。 這個方向,我認為可以支持。 因為假釋審查,本來就不該只是看時間到了沒有。對於重大案件來說,被害人怎麼看、社會安全怎麼顧、加害人有沒有真正被矯治,這些都應該納入考量。被害人不是在判決後就被制度消音的人,讓被害人意見進入假釋審查,這是程序正義的一部分。 但另一個修法方向,我就認為要非常小心。 提案中也主張,對於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就明定不得假釋。 這樣的提案,民眾一看當然會覺得很痛快。 可是,痛快,不一定等於制度上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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