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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前刑事局副局長恐嚇判7個月,真的算重嗎?】

2026-06-10 15:51:39 UTC

【前刑事局副局長恐嚇判7個月,真的算重嗎?】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eYScIozl7bI

看到前刑事局副局長因恐嚇案件遭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引發不少網友討論,甚至有人認為:「知法犯法只判7個月,是不是太輕了?」

先回到法律來看。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如果只是單純看數字,7個月似乎已經不算最低刑度,但問題在於,本案和一般人的恐嚇案件並不相同。

新聞報導指出,犯嫌在催討借款時,曾向對方表示:

「我是刑事局副局長,我可以隨時找證人做筆錄咬死你。」

甚至還提到:

「不管真的假的,一定讓你因詐欺罪進去關。」

如果法院最終認定確有這些言論,那麼外界在意的其實不只是「恐嚇」兩個字,而是說出這些話的人,曾經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警界高階幹部。

一般人說要告你,和曾經擔任刑事局副局長的人說要讓你進去關,兩者帶給當事人的心理壓力與恐懼感,顯然完全不同。

也因此,許多人會認為,對於具有特殊公權力背景的人而言,7個月的刑度是否足以反映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確實值得討論。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個「7個月」的刑度,剛好落在一個非常微妙的位置。

因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7個月以上,則不能易科罰金。

所以一般民眾看到7個月,第一時間往往會認為:

「這次真的要關了!」

但事實上,7個月雖然不能易科罰金,未來若判決確定後,仍有機會依法向檢察官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以勞動服務來取代實際入監執行。

換句話說,這個判決結果表面上跨過了不能易科罰金的門檻,看起來相當嚴厲,但未來是否真的入監服刑,仍然存在變數。

因此社會大眾之所以會對本案產生強烈討論,不只是因為7個月這個數字,而是因為大家期待的是:

當一位曾經掌握公權力的人,利用自己的身分與影響力對他人施壓時,法律究竟應該如何回應?

法律的目的,不只是處罰犯罪,更重要的是維持人民對司法公平的信任。

而這起案件,也再次提醒我們:

擁有權力的人,一旦濫用權力所帶來的影響,往往比一般人更深、更廣,也更應該受到社會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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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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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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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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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