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法律賦予【緊急大便權】嗎?
你知道法律賦予【緊急大便權】嗎?
當人性遇上法律,法官說:不能拉在人前,就不能說他有罪!
最近新聞有一件:捷運捲門男,凌晨兩點,男子肚子痛到失控,看到捷運站的外部廁所拉下鐵捲門,他先腳踹、再手拉,整個人匍匐鑽進如廁。
事後鐵捲門變形,捷運公司提告「毀損」+「侵入住宅」。
✅ 法院怎麼判?
✔ 「毀損」成立,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 「侵入住宅」不成立!
因為地點是捷運公廁,非私人住宅,沒有侵犯到「居住安寧與私生活」進入行為雖然奇特,但不是犯罪。
前年也有一件類似案件:室友廁所男,男大生吃壞肚子,租屋處的共用廁所都有人,他二度敲室友房門無回應,直接衝進室友房內廁所解放。室友氣炸告他「侵入住宅」。
✅ 法官怎麼說?
「若連這種情況都不算正當理由,那人民只能拉在褲子裡,或當眾排便,這是對人性尊嚴的凌遲。」
✔ 判決:無罪!理由:正當事由成立!
對於如廁這類急迫、基本的人性需求,司法也有「寬容與理解」的空間。
各位是不是覺得法律很有人性呢?
#劉韋廷律師#緊急大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