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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怒控警方縱放持刀客?其實關鍵只卡在三個字:現行犯】不是你指認他是犯人,警察就能抓,而是法律允不允許,在那一刻剝奪一個人的自由。

2026-01-10 14:14:39 UTC

【司機怒控警方縱放持刀客?其實關鍵只卡在三個字:現行犯】不是你指認他是犯人,警察就能抓,而是法律允不允許,在那一刻剝奪一個人的自由。


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Prx3CsPOICQ


這起新聞是一起計程車糾紛案件。
司機與乘客發生爭執後,乘客下車跑到駕駛座,疑似持刀恐嚇司機。司機報警,警方到場時,雙方已不在現場,只看到一名男子手部受傷,警方上前詢問。此時計程車司機突然出現,指稱該名男子就是剛剛持刀恐嚇的人。警方最後將雙方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司機提告恐嚇,筆錄結束後雙方各自離開。

司機事後質疑,既然已經指認嫌犯,警方為什麼沒有當場逮捕?會不會有縱放人犯的問題?也擔心日後遭到報復。

【法律上,問題其實出在「現行犯」的認知落差】

很多人會以為,只要被害人指認「他就是剛剛犯案的人」,警方就應該立刻逮捕。但法律上的現行犯,標準其實比直覺嚴格得多。

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正在實施中,或犯罪剛結束後「即時」被警察發覺;另外一種是準現行犯,例如被當場追呼為犯人,或身上持有兇器、贓物,或身體、衣物明顯留有能直接對應犯罪的痕跡,使人一看就高度合理懷疑其剛犯案。

重點不在於「事後誰指認」,而在於「警方到場當下,能不能從客觀外觀直接判斷犯罪正在發生,或剛發生完」。

回到這個案子,警方到場時,沒有目擊持刀恐嚇的過程,也沒有看到刀具,現場並非衝突進行中,而是事後才由司機出面指認,實務上就很難認定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至於男子手部受傷,也不等於犯罪痕跡,因為恐嚇罪本質是威脅,不必然造成傷害,傷口來源也可能很多,缺乏足夠直接的客觀連結。

因此,警方將雙方帶回製作筆錄、依法函送,由檢察官後續判斷是否有拘提或羈押的必要,反而是較符合法律程序的作法,並不等於縱放人犯。

司機擔心被報復,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不是在現行犯要件不足時「先抓再說」,而是依法提告、保留證據,由檢察官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的強制處分或保護措施。

現行犯的標準之所以設得這麼嚴格,是因為一旦成立,警察可以不經法院就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這條線畫得很清楚,並不是在縱放誰,而是在避免錯抓任何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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