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把醉客丟在快速道路上:這不只是過失致死,而是「遺棄致死」⟫
⟪把醉客丟在快速道路上:這不只是過失致死,而是「遺棄致死」⟫
有些新聞,看完會生氣。
不是因為悲劇本身,而是因為悲劇其實可以被避免。
凌晨兩點。
一個喝了酒的年輕人,搭上多元計程車要回家。
途中只是疑似踢到椅背,發生爭執。
結果他被趕下車。
不是在路邊。
不是在便利商店門口。
而是在台64線的內側車道。
快速道路。
車速快。
夜色深。
酒精在身上。
判斷力跟反應力都在下降。
把人丟在那裡,等於把他丟進一個「會死人的環境」。
後來司機確實打了110。
但那通電話,來得太晚。
警方到場時,人已經遭四車輾過。
這則新聞真正的法律重點,不在後面四台車怎麼撞。
真正該被放大檢視的,是第一個把人趕下車、轉身離開的那個人。
因為他不是不知道。
他知道對方喝了酒。
他知道是凌晨。
他知道那是快速道路。
他知道把人留在那裡,很容易出事。
但他仍然選擇把人趕下車,然後開走。
這種情況,在刑法上不是一句「情緒失控」就能帶過。
依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而遺棄,若因此導致死亡,可能成立「遺棄致死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重點不是事後有沒有愧疚。
也不是事後有沒有報警。
而是你在明知高度危險的情況下,仍選擇離開,放任悲劇發生。
遺棄的判斷,往往在你把人留在危險處境、自己離開的那一刻,就已經完成。
後續的補救,只能影響量刑,救不回已經發生的結果。
至於後面四名碾壓的駕駛,法律評價必須切開來看。
他們可能涉及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但仍要看各車撞擊、輾壓的時間點與因果關係。
如果第一名碾壓者已經造成死亡,後面三名即使有輾壓行為,因對象在法律上已成屍體,最多可能落在「過失毀損屍體」的概念。
但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屍體,所以刑責上反而可能無罪。
很多人看完會直覺把怒氣丟向「後面撞到的人」。
但這案子真正最重的責任,很可能落在第一個把人丟在死亡環境裡、然後離開的人身上。
最後我只想說一句話。
生氣可以。
拒載可以。
報警可以。
但不要把一個人丟到會死的地方,然後用一句「我後來有打110」當作補救。
法律不是情緒的出口。
更不是用來替冷漠收尾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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