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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租約到期不簽新約,反而讓房東趕不走你?律師教你這一招!》

2026-05-25 15:34:06 UTC

《租約到期不簽新約,反而讓房東趕不走你?律師教你這一招!》

很多租屋族一到租約快到期,就開始擔心:「房東會不會漲價?會不會叫我搬走?」

但你知道嗎,台灣法律其實提供了租客一個很有力的保護機制,關鍵就在「不定期租約」這四個字。

根據民法第451條,租約到期後,如果你繼續住、繼續繳房租,房東也繼續收,沒有明確表示反對,這份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成「不定期租約」。

這時候重點來了:根據土地法第100條,不定期租約下的房東,想要收回房子,必須符合法定的特定事由才行,例如:房東要自住、要重建,或者房客有違約情形。光是「我想換租客」或「我想漲租」,並不構成合法趕人的理由。

換句話說,只要你乖乖繳租、沒有違約,房東要趕你走,法律上的門檻是相當高的。

當然,不定期租約也有它的限制:如果房東賣屋,新屋主可能可以主張租約對他不生效力,要求你搬出。所以這把保命符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還是要看你的情況來評估。

法律是中性的工具,懂的人保護自己,不懂的人只能任人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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