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條命,只判2年?撞死人後的笑容,法律到底看見了什麼?】
【一條命,只判2年?撞死人後的笑容,法律到底看見了什麼?】
一條人命,2年。
這句話聽起來很殘酷,卻是這起公車死亡車禍判決出爐後,很多家屬與網友心裡最直接的痛。
2024年台北喜來登飯店附近,一名謝姓公車女司機駕駛公車,追撞前方已經停讓行人的公車,導致正在過馬路的婦人遭捲入車底死亡,另有多名乘客受傷。新聞報導指出,這名司機過去曾因腦部外傷接受手術,並被指出有反應力不足、不適合開車的問題,事後卻仍然擔任公車駕駛。如今台北地院判決出爐,依過失致死判處2年有期徒刑。
最讓人難以接受的,不只是死亡。
而是新聞畫面中,家屬看到的那種反差:
一邊,是丈夫親眼看著妻子在斑馬線上被輾斃。
另一邊,是肇事司機事後被目擊在現場神情自若,甚至被形容「燦笑」、「不知道」、「失憶了」。
很多人會問:
明明知道自己可能不適合開車,為什麼還可以去開公車?
明明造成一條人命死亡,為什麼不是重判?
難道一條命,真的只值2年嗎?
法律上,這個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在於:
這不是「故意殺人」,而是「過失致死」。
刑法上要成立殺人罪,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至少也要證明她明知可能撞死人,仍然容任死亡結果發生。可是交通事故中,即使行為人非常離譜、非常可惡、非常不負責任,法院通常仍會認定是過失,而不是故意。
但問題是:
這真的只是一般的過失嗎?
一般人開車一時恍神,是一種過失。
職業公車司機,明知自己可能有反應力不足問題,仍然駕駛載滿乘客、穿梭市區道路的大型公車,這難道還能只當成普通過失?
公車不是腳踏車。
它載著乘客,也穿越行人、機車、汽車密集的市區道路。職業駕駛手上的方向盤,不只是工作工具,更是一個可能奪命的巨大風險。當一個人明知自己可能不適合駕駛,卻仍把這個風險帶上馬路,最後讓無辜路人死亡,法院量刑就不能只看「有沒有超速」、「有沒有酒駕」,更應該看她在上路之前,是否已經把所有人的安全當成賭注。
所以這件事真正讓人憤怒的,不只是2年。
而是我們擔心法律只看到「車禍」,卻沒有看到「風險早就存在」。
如果家屬要爭取上訴加重,重點不會是單純喊「判太輕」。真正要補強的是:
第一,被告到底多早知道自己不適合開車?醫師有沒有明確告知?診斷證明怎麼寫?病歷、追蹤紀錄、復健紀錄是否可以證明她早已知道自己的反應能力問題?
第二,事故現場是否顯示前車已經明顯停讓行人?她是否有足夠時間煞停?若車速不快卻仍未反應,是否更能證明問題不是車速,而是反應能力本身?
第三,犯後態度如何?有沒有真誠道歉?有沒有積極賠償?有沒有把責任推給「不知道」、「失憶」、「沒看到」?
第四,家屬受到的傷害不能只剩判決書上的「一人死亡」。丈夫親眼目睹妻子死亡的創傷、家庭生活的崩解、被害人生前對家庭的意義,都應該具體呈現在法院面前。
司法不能用民意判案。
但是司法也不能讓人民覺得,一條生命被壓扁之後,只剩下一個冷冰冰的刑度數字。
這起案件最該被追問的,不只是「為什麼只判2年」。
而是:
當一個不該坐上駕駛座的人,真的開著公車上路時,誰替路上的每一個人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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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中視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2lXaMPCIN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