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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鄰居真的很吵,為什麼錄音錄影還是告不贏?⟫

2026-07-21 01:15:39 UTC

鄰居真的很吵,為什麼錄音錄影還是告不贏?

「他每天不定時吼叫、敲擊,我已經焦慮到睡不著了!」

「可是其他鄰居都沒有反映,真的有吵到一般人無法忍受嗎?」

現代人居住空間密集,樓上腳步聲、孩童奔跑、拖拉家具、洗衣機運轉,甚至鄰居說話或唱歌的聲音,都可能成為衝突的導火線。

最近一名李姓男子主張,樓下鄰居的重度身心障礙兒子不定時吼叫、敲擊,已造成他焦慮及睡眠障礙,因此依民法請求法院禁止噪音侵入住所,並索賠50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李姓男子一、二審都敗訴。

法院並不是認為居住安寧不受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李姓男子沒有充分證明:對方發出的聲音,已經超過一般人依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程度。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原則上可以禁止鄰地的聲響、震動、臭氣等侵入;但如果侵入程度輕微,或依當地形勢、一般社會生活可以容忍,就不能一律要求完全禁止。

所以,噪音案件的重點,不只是「我覺得很吵」,而是法院會綜合判斷,這個聲音是否已經構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

第一,聲音到底有多大?

李姓男子雖然提出錄音、錄影,但相關資料沒有分貝數值,也無法確認錄製儀器、距離、時間及環境條件。

錄音檔播放時,音量還可以自行調整,因此法院認為,單靠錄音很難回推現場的真實音量。

不過也要提醒,民事噪音爭議不一定只有超過法定分貝才可能成立;分貝數是重要證據,但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實際干擾程度。

第二,聲音出現的頻率與持續時間。

偶爾出現一次聲響,和每天深夜持續數小時,法律評價完全不同。

法院勘驗錄音後,認為內容多為「凹唷」、「咿咿」、「嗚嗚」等類似哼唱或低沉聲響,且屬偶發事件,並非長時間、持續性噪音。

如果要主張噪音已經嚴重影響生活,最好詳細記錄每次發生的日期、時間、持續多久及頻率,而不是只提出零星片段。

第三,能不能證明聲音就是對方發出的?

本案住宅屋齡已超過40年,隔音條件不佳,聲音可能經由樓板、牆壁或管線傳遞。

李姓男子提出的錄音,無法明確證明聲音就是從四樓鄰居家中傳出。若連聲音來源都無法確定,法院自然很難命特定住戶停止侵害。

第四,其他左鄰右舍的感受。

法院判斷噪音是否超過合理容忍程度,通常不會只看原告一人的主觀感受,也會參考同一棟住戶、管委會或第三人的說法。

本案其他鄰居並未反映聲音已達難以忍受,甚至有人證稱,已經很久沒有聽到被告兒子發出的聲音。

這些證詞使法院認為,相關聲響未必已達到一般人都無法忍受的程度。

因此,噪音官司真正要證明的,通常包括:

聲音來源、分貝或實際音量、發生時間、持續多久、出現頻率,以及其他住戶是否也受到影響。

如果只有手機錄音,卻無法說明錄製時間、地點、設備及現場音量,證明力往往有限。

遇到長期噪音問題,建議持續製作完整紀錄,請管委會、鄰居或警方到場確認;必要時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音量測量。若是樓板衝擊聲、拖拉家具等非持續性噪音,也可以透過社區規約,訂定夜間安寧時段及處理程序。

當然,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也有正常生活的權利,法院不能只因為聲音來自身心障礙者,就直接認定違法;但同樣地,其他住戶的居住安寧,也不能完全被忽略。

法律要處理的,不是誰比較可憐,而是這個聲音是否已經超過共同生活中合理容忍的界線。

所以,噪音官司最重要的一句話是:

不是你說很吵就一定告得贏,而是你必須證明,這個聲音已經大到、久到、頻繁到,超過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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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XE_XgxkzJ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