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
《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
如果有人拿刀朝你走過來,你能不能打他?
當然可以。
但真正麻煩的是:
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台中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
依目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在中清路二段與另一名駕駛發生衝突,雙方在街頭爆發肢體衝突。
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男子最後遭到駕駛重擊倒地,嘴巴、耳朵出血,現場甚至傳出:
「拿刀?」
男子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搶救5天後仍宣告不治。
原本可能只是傷害案件,現在人死了,法律問題完全不同。
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
「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是:
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
所以,如果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你為了阻止他刺你,把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
法院甚至曾經判過一個案例:
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還真的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兩刀,最後持槍者死亡。
法院仍然認為是正當防衛,判決無罪。
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
真正的關鍵,不是:
「你有沒有反擊?」
而是:
「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如果對方刀還拿在手上,還準備攻擊,你把他打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
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你卻因為火氣上來,繼續追打、踹頭、猛擊,
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
「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
變成:
「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
前面叫防衛。
後面可能叫報復。
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確實是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所以我一直覺得,行車糾紛最可怕的地方,不是誰輸誰贏。
而是原本可能只是按了一聲喇叭、搶了一個車道,
最後卻變成:
一個人進了太平間,一個人可能走進法院。
開車在路上遇到挑釁,能不下車,就不要下車。
車門鎖起來,行車紀錄器留著,報警處理。
因為你今天忍下來的,可能不只是一口氣。
而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牢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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