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匹克球把對手打到眼瞎,要不要抓去關?
打匹克球把對手打到眼瞎,要不要抓去關?
Threads上,看到一則發文,一名身高約180公分的男子在網前截擊,球直接打中對面女生的眼睛。
女生剛好沒有戴眼鏡,被球擊中後馬上下場休息,並表示自己的視線已經開始模糊。男方及現場部分球友隨即陪同她就醫,至於後來有沒有留下視力受損等後遺症,我就不清楚了。
近年匹克球非常流行,但球場距離近、攻防速度快,當雙方都站在網前時,一記快速截擊,對手可能連閃躲的時間都沒有。
如果真的把對手打到眼睛受傷,甚至失明,擊球的人要不要負過失傷害罪?是不是應該抓去關?
答案是不一定。
我曾經處理過一件更嚴重的運動傷害案件。
我的當事人在打籃球時起跳,對方為了蓋火鍋而出手攔阻,導致他從空中摔落,頭部重重撞擊地面,最後成為植物人。
一個原本可以正常生活的人,從此長期失去意識,對本人及家屬來說,都是一輩子難以承受的痛苦。
但是,傷害結果如此嚴重,對方是否就一定構成過失傷害罪?
法官審理時的重點,不只是被害人傷得多嚴重,而是對方的動作有沒有超出這項運動正常可以容許的風險。
法官會判斷,這個蓋火鍋有沒有違反籃球規則?究竟是在阻止對方投籃,還是刻意攻擊對方的頭部或身體?當時的力道、角度及動作是否明顯不合理?有沒有報復、挑釁或故意傷害對手的惡意?
如果只是在正常比賽過程中,為了攔阻投籃而進行一般的蓋火鍋動作,即使不幸造成對方摔倒重傷,也可能被認為是籃球運動本身難以完全避免的風險,難以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根本不是在搶球,而是故意推人、拉人,甚至趁對方人在空中無法防備時,惡意把人往地上摔,那就可能超出正常運動範圍,成立過失傷害,甚至故意傷害。
匹克球也是相同的道理。
如果比賽仍在進行,球員依照規則正常截擊,只是球的落點意外打中對手眼睛,原則上可能屬於參與運動所必須承擔的固有風險。
但是,如果對方已經跌倒、背對球場、正在撿球,或者比賽明明已經停止,球員仍在極近距離故意朝對方臉部全力擊球,法律上的評價就可能完全不同。
身高180公分、對手是女生,不會因此直接決定誰應該負責;女生沒有戴眼鏡,也不代表她就必須自己承擔所有後果。
真正的判斷重點,仍然是當時的距離、力道、雙方站位、比賽是否仍在進行、擊球者有沒有違反規則,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
運動場上難免發生碰撞,但參加比賽,不代表同意別人可以毫無節制地傷害自己。
反過來說,受傷結果非常嚴重,也不代表對方就一定有罪。
法律真正要判斷的是:這只是運動中令人遺憾的意外,還是已經超出比賽範圍的不當攻擊?
穿上球衣不是傷害別人的免責金牌,但球場上的每一次意外,也不能全部變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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